库房 车库 公共卫生间 设备用房 合计 0.67 0.10 0.39 0.29 3.57 0.72 0.12 0.40 0.36 3.81 0.72 0.16 0.40 0.36 3.97 0.72 0.24 0.43 0.42 4.34 0.78 0.48 0.46 0.54 5.19 在每个护理单元设置养护区餐厅(兼公共活动室)是为了鼓励老人自己进餐和集体进餐,同时也可以作为老年人日常活动和交流的场所。按养护单元80%的老年人到餐厅就餐,经测算人均使用面积为0.93 m2,高于《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中每个就餐人员使用面积指标为0.85 m2的规定,这是由于部分失能老人坐轮椅就餐所需面积较大。按养护单元50张床位数计算,则老年养护院养护区餐厅的床均使用面积指标为0.74 m2/床。
老年养护院老年人用房的使用面积系数是根据对目前新建工程老年人用房的调研数据和养护单元的平面布置图测算得出。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相关标准的规定和对实际用房面积的测算,确定老年养护院行政办公及附属用房的平均使用面积系数为0.65。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一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建筑设计应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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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事业的不断提高与发展,失能老年人的养护工作也会相应进步和加强,因此本建设标准要求在老年养护院的建筑设计方面需有前瞻性,并便于扩建改造。
第二十二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建筑设计应符合的相关建筑标准和规范。
老年养护院建筑属于老年人居住建筑,而且要满足失能老年人的养护需要,因此本建设标准强调老年养护院的建筑设计必须符合老年人建筑等方面的设计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对老年养护院的周界围栏提出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本条对老年养护院的房屋建筑结构及抗震强度提出要求。
老年养护院老年人用房人员密集程度较高,而且失能老年人行动能力弱,自救能力差,故提出老年养护院老年人用房抗震强度应为重点设防类。
第二十五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建筑耐火要求。
第二十六条 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建筑层数及对垂直交通的要求。 这是根据失能老年人的特点和有关设计规范提出的。 第二十七条 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设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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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对失能老年人的养护服务和管理,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应根据不同失能程度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和护理需求进行设置。根据调研,轻度失能老年人适合住2人间,中重度失能老年人则适合住多人间,便于集中提供全天候的照护,但一间也不宜超过四人。同时,对居室内的通道和床距作出规定。阳台可以为老年人提供室外空间,有利于放松情绪,陶冶性情。
第二十八条 本条对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内物品储藏设施及卫生间提出要求。
养护院内的失能老年人居住时间长,必须向其提供相应的衣物及其他物品的存放设施,同时对卫生间地面提出要求。
第二十九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门、卫生洗浴用房门以及过道的宽度。
考虑到失能老年人使用轮椅和推床的特殊要求,参照医疗机构的建筑设计规范及建设标准的相关要求,本《标准》对老年人居室门、卫生洗浴用房门以及过道的宽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三十条 本条对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内部设施提出要求。 为满足失能老年人的特殊护理要求,并营造良好的居室环境,本条就老年人居室内呼叫、供氧系统的配备以及射灯、隐私帘的安装提出要求。这也是现有养老机构失能老年人居室所普遍采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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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建筑内外装修的要求。 强调老年养护院建筑的外观色调并设置统一标识是为了增强入住失能老年人对养护院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满足老年人对?家?的心理需要。
第三十二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洗衣房的设置要求。
老年养护院失能老年人被服的消毒和清洗是养护工作的重要方面,故对洗衣房的设置提出要求,同时为了解决雨、雪天气时的衣物晾晒问题,还提出要设置室内晾晒场地。
第三十三条 本条对部分生活有特殊要求的用房的装修、排气、排水提出要求。
第六章 建筑设备和室内环境
第三十四条 本条列出老年养护院建设的主要建筑设备。 第三十五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的用电及电器装置要求。 这是根据失能老年人的特点和需要提出的。
第三十六条 本条明确对老年养护院的给排水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本条明确对老年养护院的热水供应及相关设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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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供暖和空气调节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房屋建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要求。
第四十条 本条对老年养护院网络管线的布置和预留接口提出要求。
第七章 基本装备
第四十一条 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基本装备配置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基本装备的主要项目及其分类。
第四十三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生活护理设备的基本项目。 配置护理床和气垫床是为了方便部分失能老年人进食、便溺,减少长期卧床而引起的褥疮发生等。此外还需配置送餐用的电加热保温餐车以及帮助部分失能老年人洗澡的专用沐浴设备。
第四十四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医疗设备的基本项目。 不同类别老年养护院所应配置的医疗设备是从老年养护院的规模及其工作特点出发,并根据实际调研情况确定的。 第四十五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康复设备的基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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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安防设备的基本项目。 第四十七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交通工具的基本项目。 本建设标准仅列入老年养护院所必需的两种专用业务车辆。老年人接送车主要用于接收老年人入院,送老年人去医院就诊等方面;物品采购车主要用于老年养护院生活等用品的采购和其他后勤保障用途。 第四十八条 本条对不同类别老年养护院所应配备的基本装备列出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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