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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项目建设情况。报送内容包括项目招投标、建设进度、监理月报、概预算
执行和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等情况。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项目变更的,应当对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进行梳理, 并提交调整概算的申请报告和下列材料: 第三十一条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 第三十二条原设计单位提供的项目概算变更部分的文件及概算增减 原因分析和对照表; 第三十三条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需要调整概算情形的有关证明 材料。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其所提交 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系统集成商要严格按照技术标准组织建设,不得私自制定或采 用其他标准,制造技术壁垒,阻碍项目拓展应用;咨询机构应客观中立、科学合理编制项目可研暨初设方案,不得超目录、超框架编制可研报告;监理、测试等其他第三方服务机构要按照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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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开展工作。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三十六条 数字福建项目必须进行竣工验收。省数字办负责组织数字福建 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自行组织初步验收;试运行三个月 后,向省数字办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同时提交相关验收材料。不能按建设计划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省数字办申
请延迟验收,说明推迟竣工验收的理。 第三十八条 省数字办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 数字福建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组技术、标准、经济和管理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 第三十九条 省数字办依据省发改委批复的项目可研暨初设建设内容、中标 方案、中标合同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组织验收,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和验收会议纪要。 第四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验收组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对未通过验收的 项目,经整改完善后可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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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验收申请。 对整改后仍未通过竣工验收或逾期一年不进行验收的项目,予以通报批评并不得再申报新项目。 第四十一条 项目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信息资源、业务系统、硬件 设备、技术标准等资产登记工作,做好
信息资产管理。 第六章 运行维护 第四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确立项目运行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 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参与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的运行和维护,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项目设计绩效改进目标,制定业务迁移、项目 运行和应用推广实施方案,落实业务改进优化所需的措施,完善项目运行机制。 第四十四条 要充分发挥项目应用效益,推动业务和应用系统的深度融合, 实现业务全流程电子化、网络化,避免绕开应用系统办理业务;遵循《福建省政务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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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主动与其他应用系统共享信息和协同应用,优化业务流程,改进政务活动方式。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积极筹措项目运维资金,数字福建
项目运行维护费 用标准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省数字办将依照《福建省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办法》对建成项目 的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进行评价。经过评价需要整改而拒不整改的,将停止拨付项目运维经费,并不再批准项目单
位新建项目。 第七章 监 督 第四十七条 省数字办对项目建设应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国家和省 有关规定及批复要求的,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遵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有关部门依法对数字福建建设项目建设中的采购情况、资金使 用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稽察、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 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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