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采购合同(营改增版本)

钢 材 购 销 合 同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供方单位(供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遵守平等、自愿、公平

需方单位(需方):

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供需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就 工程的 由需方向供方采购有关事宜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供需双方共同遵。 第一条 合同概况

1、工程名称: (全称)

3、供货期:从 年 月 日至 止。 第二条 产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厂家、数量、金额及供货时间。 产品名称 圆 钢 牌号 HPB300 HPB300 HPB300 HRB400 型号 单 规格 位 6.5 8 10 12 t t t t 单价 数量 (元/t) 金额 (元) 备注 建设,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

2、工程地点: 市 路 号

纹 钢 HRB400 HRB400 HRB400 HRB400 HRB400 HRB400 14 16 18 20 22 25 t t t t t t t 螺 HRB400 合计 合计大写金额(人民币): 1. 生产厂家必须是大厂 (如:柳钢、水城、萍乡)所有材料均为定尺(9米或12米)。 2. 具体数量由需方按计划确定并通知供方在指定时间内送货。 3. 每批钢材的单价按当批双方确认的执行价,执行价为含17%增值税价。供方免装车费、运杂费、卸车费等费用,负责交货到需方工地指定地点和位臵。结算按当批货物确认的执行价以及实际供应数量进行结算。 4. 合同采购钢材数量约 xxxx 吨,超出预算部分双方需另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未经需方书面签字盖公章,需方有权对超出部分的货物不予认可,需方的任何代表、个人所签认的数量和金额对需方无效,且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5. 列入合同的钢筋规格仅作为暂定规格,不作为需方生产备料及合同结算的依据。实际规格以本项目工程需要的、需方验收合格的实际供货规格为准结算; 6. 本合同中所约定的供货数量为暂定数量,供需双方最终结算数量以双方最终验收并入库的实际合格数量为准,供方方不得以合同暂定数量与需方发生任何经济与法律纠纷,更不得以合同暂定数量或合同暂定总金额为依据要求需方支付任何款项。 第三条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螺纹钢执行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标准、圆钢执行GB1499.1-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

部分:热扎光圆钢筋》标准、盘圆钢执行GB701-2008《低碳热轧圆盘条》标准及施工图纸的抗震要求指标,GB13788-2008《冷轧带肋钢筋》等,质量检验以通过有相关检测资质的权威部门检测合格为准(附质量证明书)。

第四条:交(提)货地点、方式:1、交货地点和收货人:交货地点: 市 路 号 工程的需方指定位臵;需方指定物资验收人: 必须为公司登记在册人员 ,身份证号码 ;结算对账人: ,身份证号码: 。需方如要求变更收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前1天书面通知供方。

2、交货方式:供方负责将货物运至合同约定的需方指定地点并放到指定位臵。

3、需方只对合同约定收货人员在供货单上加盖需方“收货章”并签字确认的数量给予确认,单价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单价执行。未经需方盖公章确认,附加在供货单上的其它附加条款或需方人员所签认的欠条等单据,需方不认可并且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除此之外的需方任何个人在送货单或其他单据上盖章或签字均属无效,供方不得以此要求需方支付任何款项或承担任何责任。送货单按上述程序办理,结算单按结算程序办理,且结算单中需要项目经理 及合同中指定验收人员及供方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方为有效结算凭证。

第五条: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线材过磅;直条理论计重(供方提供清单),重量偏差超出标准范围,则按实际过磅数量结算,且过磅费用由供方负责。

第六条 包装标准:成捆成件,牌铭齐全。

第七条 随机备品:随车附送产品材质证明(含出厂合格证及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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