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目录

一、资助对象 二、实施起始时间 三、申报受理程序

四、资助的项目类别及须提交的资料

(一)研发机构资助项目 (二)设立总部奖励项目 (三)转型升级辅导项目 (四)国内展览项目

(五)国内市场宣传推介专项 (六)国内商标注册项目 (七)产品内销奖励项目 (八)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专项 (九)新设项目或增资奖励项目 (十)人才培训资助项目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为做好我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根据《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资助对象

(一)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上年度在我市税务部门纳税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在市外经贸局登记备案的“三来一补”企业就地不停产转变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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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起始时间

自《办法》颁布之日起(即2008年10月27日),上述企业实施了本申报指南规定的项目,均可提出资助申请。

三、申报受理程序

市外经贸局(产业发展科)是项目申报受理的业务窗口,上述企业实施本申报指南规定的项目后,即可填妥申请表格并备齐相关资料提出资助申请。为方便企业办事,企业除了可直接向市外经贸局(产业发展科)提交申请资料外,也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申请资料报送所在的镇(街)外经办,各镇(街)外经办根据《办法》和本申报指南的规定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并填写《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企业申报汇总表》后,统一汇总报送给市外经贸局(产业发展科)。市外经贸局完成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复核,经复核符合资助规定的再按程序拨付资金,其中:市直属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给申请企业,镇属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给申请企业所在的镇(街)财政分局,再由镇(街)财政分局转拨给申请企业。原则上每季度审核拨付一批,当年实施完成的项目最迟应在下一年的第一季度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四、资助的项目类别及须提交的资料 (一)研发机构资助项目

外商按照外经贸部门的有关规定,于2008年10月27日后(以外经贸部门颁发批准证书的时间为准)在我市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或在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增设研发机构,对企业办理新设审批、变更登记过程所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工本费以及验资等方面的实际费用给予全额资助。申请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

2、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复印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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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3、经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验资报告的复印件;

4、费用支出凭证,包括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凭据、银行汇款证明的复印件(如银行对账单或银行汇款凭证等,须显示盖有银行业务章)等。

(二)设立总部奖励项目

外商按照外经贸部门的有关规定于2008年10月27日后(以外经贸部门颁发批准证书的时间为准)在我市投资设立总部,经国家商务部认定为投资性公司,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人民币;经省外经贸厅认定为地区总部,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申请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

2、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注册资本已全部缴清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3、经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和纳税证明复印件; 4、经国家商务部批准设立投资性公司的文件或广东省外经贸厅认定为地区性总部的文件。

上述所指的投资性公司的认定条件参见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和《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3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地区总部的认定条件参见广东省外经贸厅《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粤外经贸厅字〔2004〕13号)的相关规定。

(三)转型升级辅导项目

通过与香港生产力促进局、台湾财团法人中国生产力中心等辅导机构的合作,建立莞港、莞台辅导企业转型升级的支持平台,为我市重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转型升级提供实地评估、解决方案和转型升级辅导等服务,协助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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