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警、联锁摘除或恢复管理系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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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联锁摘除或恢复管理规定 1. 总则

1.1本篇规定了中煤蒙大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烯烃项目部报警、联锁摘除或恢复维护,管理规定。

1.2本篇适用于中煤蒙大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烯烃项目部,为确保生产装置安全运行、减少事故、避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损坏事故而设置报警、联锁保护系统。 1.3编写依据:

①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行业)标准《石油化工企业信号报警、联锁系统设计规范》(SHJ18-90)

②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自动控制设计技术中心站《石油化工紧急停车及安全联锁系统设计导则》(SHB-Z 06-1999)

③化工设计标准《信号报警、联锁系统设计规定》(CD50A17-84) 1.4联锁保护系统供电应符合:

HG/T20509-2000《仪表供电设计规定》 HG/T20513-2000《仪表系统接地设计规定》 SH 3082-1997《石油化工仪表供电设计规范》 1.5联锁保护系统供气应符合:

SH 3020-2001《石油化工仪表供气设计规定》 HG/T20510-2000《仪表供气设计规定》 2. 报警、联锁保护系统的要求与功能概述

2.1报警、联锁保护系统是按装置的工艺过程要求和设备要求,使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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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执行机构动作,或自动启动备用系统,或实现安全停车。 2.1.1报警、联锁保护系统既能保护装置和设备的正常开、停、运转,又能在工艺过程出现异常情况时,按规定的程序保证安全生产,实现紧急操作(切断或排放)、安全停车、紧急停车或自动投入备用系统。 2.1.2紧急停车及安全联锁系统装置通常由电气、电子设备组成。以下简称联锁保护装置。

2.1.3对于非仪表专业的执行器(机构),联锁保护系统则以改变接点状态提供电信号,或改变电磁阀状态提供气、液信号或改变电磁铁状态提供位移或机械力。

2.2联锁保护装置原则上独立设置,检测元件、执行机构、逻辑运算器原则上也独立设置。

2.3关键工艺参数的检测元件常按“三取二”联锁方案配置。 2.4联锁保护系统设置有手动复位开关,当联锁动作后,必须进行手动复位才能重新投运,有时复位开关还设置在现场或执行器上。 2.4.1重要的执行机构具有安全设施,一旦能源中断,使执行机构趋向并进入的最终(或所处)位置能确保工艺过程和设备处于安全状态。 2.4.2紧急停车的联锁保护系统具有手动停车功能,以确保在出现操作事故、设备事故、联锁失灵的异常状态时实现紧急停车。此手动紧急停车开关(按钮)是配有护罩的。

2.5报警、联锁保护系统动作时,同时伴有声光报警。

2.5.1重要的工艺参数,在联锁设定值前常设有报警点,以预告工艺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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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报警、联锁常与其他工艺变量共用信号报警系统,因此也能进行消声、确认和试验。

2.6部分联锁保护系统没有投入/解除开关(或钥匙型转换开关)。解除位置时,联锁保护系统则失去保护功能,并设有明显标志显示其状态,系统应有相应记录;联锁保护系统中部分重要联锁参数通常还设有旁路开关,并设有明显标志显示其状态,系统也应有相应记录。 2.7为生产装置或设备正常开、停、运转的联锁保护系统还以运行状态显示来表明投运步骤。

2.8联锁保护系统还具有延时、缓冲、记忆、保持、选择、触发及第一原因识别等功能。在联锁保护装置中还有信息存贮、事故打印等功能。

2.9在爆炸危险场所的联锁保护系统,按防爆要求采取合法的正压防爆、隔离防爆或本安防爆等措施,与非危险区电信号(或供电)连接,还设有合法的隔离设施。检测元件及执行器在室外安装时,一般具有全天候的外壳和敷线保护。

2.10联锁保护系统常与同一区域的仪表共用电源系统,但与信号报警系统、信号灯的供电是分别设置过流保护的,并允许其有较大的过流。联锁保护系统的供气也常与同一区域的仪表共用供气系统,但重要用气处可设有压力报警。对于各检测元件、执行器回路的供电、供气,在最大负载时应仍能满足其正常运行(动作)对电(气)压及耗电(气)的容量要求。

3.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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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报警联锁的分类

3.1.1一级联锁是引起主装置和装置单元及主要设备停车的联锁。如大型机组、锅炉等保护机组不受损坏的联锁。

3.1.2 二级联锁为一级联锁以外的联锁。通常指为了保证生产系统及设备的正常运行设置的能引起设备停止、工艺中断的报警联锁。如压力、温度、液位、流量等。 3.2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

3.2.1联锁保护系统必须做到资料、图纸齐全准确。资料包括施工原始资料、日常管理资料、产品说明书和指导书、变更资料、组态资料等。

3.2.2联锁保护系统的任何变更须经厂有关部门会签后,由主管厂领导或主管总工程师批准,或按技改技措立项审批后方可实施,应做好变更实施记录,并及时在各级资料、图纸中准确反映出来,做好存档工作。

3.2.3新增联锁保护系统,必须有图纸、资料以及审批手续。 3.2.4临时摘除联锁保护,必须由生产车间领导同意,办理联锁摘除(恢复)(工作票的内容应包括:操作原因、起止时间、处理方案、工作内容、审批、处理经过、处理后的情况及操作、监护和审批人员的签字等),待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如遇到紧急情况临时摘除联锁保护,必须补办联锁摘除(恢复)工作票。临时摘除联锁保护系统,必须限期恢复,应向厂主管部门备案。

3.2.5长期停运或摘除联锁保护,必须经厂有关部门会签后经主管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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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或主管总工程师批准签字,才能执行。

3.2.6仪表工处理联锁保护系统中的问题时,必须确定联锁摘除的方案,采取安全可靠措施。对于联锁程序进行修改、增删,还必须保证不影响当前的联锁保护装置正常运行。对在处理问题过程中所涉及的仪表、开关、继电器、联锁程序、执行器及其附件等,必须有两人核实确认,然后按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要谨慎,要有人监护,以防止误动作。处理后,必须在联锁工作票上详细记载并签字保存。

3.2.7仪表工在处理联锁保护系统中的问题时,如涉及到属于操作工操作的盘前按钮、开关、现场复位等,则必须事先和工艺班长联系好,由操作工操作按钮、开关等,使其处于(进入)需要的位置(状态),以配合问题的处理。仪表工处理完毕后,必须及时通知操作工,由操作工确认工艺状况,将开关、按钮等复位。所有联系工作均应有联锁摘除(恢复)工作票,双方人员签字。

3.2.8生产装置正在运行,联锁保护系统投入使用的情况下,不准调整联锁系统动作设定值。如生产确实需要,应办理联锁摘除(恢复)工作票,待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执行。调整后应在联锁设定值一览表和其他资料上作相应更正。

3.2.9联锁保护系统所用器件、仪表、设备,应随装置停车检修、校验、标定。需更换的元件、仪表、设备必须经过校验、标定之后方可装入系统。检修后必须进行系统联校,联校时一定要有工艺车间、仪表专业及有关专业的主管人员共同参加检查、确认、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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