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
通 知
公司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合同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的不必要损失。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合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本通知所称“合同”不仅包括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还包括与他人(含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发生的存在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所有行为。
二、公司所签订合同必须主体合格,标的合法,手续完备,条款齐全,意思表达真实,约定明确,文字清晰,语言规范,无矛盾条款,无空白条款。
三、凡单笔业务金额达二十万元(含)以上或有抵押担保的合同须经办人填写合同审批表,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经公司行政办及财务部审核无异议后,报请法定代表人批准,方可加盖合同专用章。单笔业务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下且无抵押担保的合同,由公司行政办及财务部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无异议后方可加盖合同专用章。
四、公司行政办是合同管理的归口部门,印鉴管理工作实行
专人负责制,若出现印鉴管理人员不在岗的情况,则任何人不得私自取用印鉴,特殊情况须报请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
五、如需借用公司合同专用章外出,经办人员须获 取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定的《用章申请表》和书面授权书,并将拟签订的合同交由公司行政办复印留底后方可办理借用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得超越委托书的权限范围。如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出现合同条款需要改动的情况,则须将改动后的合同相关材料先传真回公司,经公司法定代表人评审同意后,方可签字盖章。
六、合同签订后,经办人员上交合同如与已审核文本相符,相应审核资料按规定归档;如上交合同与已审核文本不符,则按公司规定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须先由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交由财务部审核,并报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方可付款。
八、变更或解除合同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行政办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通过方可办理。我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九、公司严格执行谁签订的合同,谁负责追踪合同履行情况
并将追踪结果及时上报公司领导。
十、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十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如出现不遵守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赔偿责任。
以上规定请有关人员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