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筑规划设计 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四章 建筑退让
第五章 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六章 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及临时建筑 第七章 建筑基地、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 附则
附录1 制订依据 附录2 名词解释 附录3 计算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洛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洛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筑工程。各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的建筑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临时建筑、
文物重点保护单位及历史遗留私有房屋改建、农村个人建房以及城市旧城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 本规定所定标准,为建筑规划管理的基本标准。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建筑工程,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章 建筑规划设计
第五条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规划技术条件确定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 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应有以下内容: 1.总平面规划图; ⑴ 场地的区域位置。
⑵ 场地的范围(用地和建筑物各角点的座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
⑶ 场地内及四邻环境的反映(四邻原有及规划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场地内需保留的建筑物、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现有地形与标高、水体、不良地质情况)。
⑷ 场地内拟建道路、停车场、广场、绿地及建筑物的布置,并表示出主要建筑物与用地界线(或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
⑸ 拟建主要建筑物的名称、出入口位置、层数与设计标高,以及地形复杂时主要道路、广场的控制标高。
⑹ 指北针或风玫瑰图、比例。
⑺ 根据需要绘制下列反映方案特性的分析图:
功能分区、空间组合及景观分析、交通分析(人流及车流的组织、停车场的布置及停车泊位数量等)、地形分析、绿地布置、日照分析、分期建设等。
2.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鸟瞰图、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 3.日照影响分析结论报告; 4.交通影响分析报告;
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6.竖向规划设计; 7.文字说明;
8.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以及注册师章。
(二)建筑单体方案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 1.建筑的总平面规划图(内容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