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3.7 本工程拦标限价编制参考依据:
13.7.1 湖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2013年工程消耗定额及统一基价表、估价表、费用定额及计价办法;
13.7.2 近期《鄂州工程造价》发布材料市场信息价及市场价; 13.7.3本工程施工设计图、相关技术资料、现行设计施工规范和标准、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等。
14. 投标货币
14.1 本工程投标货币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5. 投标有效期
15.1 投标文件自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起至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
的时间内有效。
15.2 在特殊的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 投标担保(如有)
16.1 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同时提交一笔人民币不少于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投标担保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免遭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人可根据本须知第16.6款规定的条件予以没收投标保证金。
16.2 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金,详见本工程资格后审文件。 16.3 对于未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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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金将在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书面通知投标人后 7 日内,应予以退还(不计利息);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签订招标合同后7日内退还。
16.5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招标人应当在7 天内退还投标人的投标担保: 16.5.1 中标通知书发出,中标人签署了工程承包合同; 16.5.2 招标过程中因正当理由被招标人宣布中止; 16.5.3 招标失败需重新组织招标;
16.5.4 投标有效期满而投标人不同意作出延长。
16.6 如投标人有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6.6.1 投标人在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16.6.2 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 17.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17.1 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完全满足招标文件 (包括图纸和技术规范所示的基本技术设计)的要求,除非本须知“前附表”中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否则替代方案将不予考虑。
17.2 若本须知“前附表”中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则投标人除提交一份投标文件外,还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替代方案。替代方案应包括设计计算书、技术规范、单价分析表、替代方案报价书、所建议的施工方案及其有关其他评审所需的详细资料。
四、 投标文件递交
18. 投标文件递交
18.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的要求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份数。 18.2 投标人须按本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
投标文件(含资格后审文件、证明材料原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现场签收。否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原封退还。
18.3 招标人按本须知第8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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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的,投标人的所有权力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日期,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日期为准。
18.4 投标文件不符合本须知第12条规定装订和密封的,招标人将
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投标文件将作为废标处理,并退还给投标人。
18.5 投标文件截止期满后,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19.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19.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巳提交的投标文件,并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9.2 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符合本须知第8、9、10款中的有关规定,其投标函、商务标、技术标、综合标还应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19.3 投标撤回通知应直接提交招标人,也可采用传真的方式,只要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收到此传真,但此传真应满足下列要求:
19.3.1 传真上应有投标人名称、地址、电话和投标人印章; 19.3.2 非常清楚地标明“撤回”字样;
19.3.3 有投标的签字人签名或随后有经签署的确认文本。 19.4 投标截止日期以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19.5 在投标截止日期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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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开 标
20. 开标
20.1 本工程招标人将于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即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举行开标会,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会。
20.2 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必须是本项目拟派建造师)应随带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尚应随带参加开标会议的授权委托书,以证明其身份。
20.3 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1条规定宣布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20.4 开标会在市招标局的监督下由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主持。 20.4.1 由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查验各投标人到会代表身份是否符合本须知第20.2款规定;
20.4.2 由投标人或其集体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
20.4.3 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0.5 所有在截止时间前收到的封装合格的投标文件,开标时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都应当众拆封、宣读。
20.6 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存档。 21. 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1.1 开标时,当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按废标处理,不得进入评标:
21.1.1 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1.1.2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21.1.3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必须是本项目拟派建造师)未按时出席开标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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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4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必须是本项目拟派建造师)参加开标会时,未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或人证不符的(以上均须原件)以及委托人再委托他人的;
21.1.5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六、 评 标
22. 评标
22.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2.2 开标结束后即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2.3 公开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它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
22.4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如试图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2.5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于15日内将评标、定标报告及评标、定标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报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备案;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3. 在评标前,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如投标人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能力和条件,其投标将被拒绝,不再进行下一步评审。 24. 投标文件的澄清
24.1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在评标结束前以书面形式澄清说明与答复,但对投标报价和实质性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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