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比试配要进行不同原材料的不同组合试验,以防备施工过程中改变料源需要重新试配而影响施工进度。
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业主和监理的要求进行自检,检验频率按照业主和监理的规定进行,不得漏检、少检。
第十条 工程质量检查与控制
一、开工之前,项目部和各分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业主对本工程的质量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学习铁路施工规范、验收标准、质量计划等技术、质量文件,明确质量目标,熟悉技术质量标准及施工工艺要求,掌握质量管理控制依据和程序。
二、质检人员必须参与现场核对、图纸审核及设计优化工作,参与审查开工条件,并负责质量验收标准及质量要求的技术交底,通过对施工起始条件的检查达到工前质量控制,对不具备开工条件或施工现场混乱,无技术、质量交底的单位工程,拒绝签批开工报告,并下达整改措施及意见书。
三、质量检查的重点是原材料的质量是否按规定检验合格,操作工艺是否满足“施工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标识是否规范和具备可追溯性,隐蔽工程是否严格按程序检查签证,工程质量评定是否准确及时,工程外观质量是否达到创优规范的要求,资料是否齐全及符合要求等。各分部质检工程师对现场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并认真收集各种资料和收据,经过统计分析,找出工程质量问题存在的原因。
四、严格程序报验,对于已完分项工程,分部要提前通知安质部及监理。待检查确认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分部要尊重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主动抓好施工质量。对于没有报验即进入下一道工序的除按监理工程
师的要求处理外,项目部另罚款1000元。
五、每一单位工程竣工之后,各分部首先自检,自检合格后报项目部,由总工程师组织工程初验、安质部有关人员对照项目部质量计划、对现场实物及内业资料进行复核,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
六、工程质量要确保“内实,外美”在保证内在质量的同时,作好外观质量。外观要作到“平、直、顺、美”。
七、作好质量保证的基础工作,从进场模板、支架、机械就得保证,所有施工用的混凝土必须采用强制式混凝土拌合机或混凝土拌和站。模板采用组合钢模板,外观混凝土采用大于1.0m2(暂定)以上的阴阳接口钢模。变形、孔洞、接缝不密实的破旧模板不准使用。
八、进场原材料经项目部中心试验室统一检测合格,统一订购,在收料时一定要对进场材料严格检查,对质量不合格的不准卸货,并及时通知物资部。进场材料要收集好合格证。
九、测量人员要保证测量成果的准确性。对工程部提交的水准点、控制点及护桩,分部要作好保护工作。当分部技术人员发现各种测量桩位被移动后,要立即通知分部测量班。如果因分部内部保护不好被工人移动的,一次罚款100~500元。
十、试验员作好现场混凝土、砂浆试件成型养生工作及土体取样工作,保证试件真实地反映实体质量,对于因工人操作不当造成试件强度过高,或过低时,均要进行处罚,每次发现一次罚款100~500元。
十一、开工前检查的内容及要求:
1、设计文件、施工图纸经审核并依据此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 2、施工前复测已进行,并符合要求。
3、各种技术交底工作已进行,特殊作业、关键工序已编制作业指导书。 4、采用的新技术、机具设备、原材料能够满足工程质量要求。 5、施工人员、质量管理人员的配备能保证质量要求; 十二、施工过程中检查的内容及要求: 1、施工测量放线正确,精度达到要求;
2、按照图纸施工,施工工艺正确,操作方法正确,质量符合验收标准; 3、质量记录填写完善,记录真实;
4、有关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和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5、材料、成品、半成品按规定提交实验报告,设备有产品合格证和出厂说明书;
6、混凝土、砂浆试件及土方压实度按规定要求进行检测试验和验收,试件组数及强度符合要求;
7、分部要严格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并有检查记录; 8、工程日志填写符合实际。 第十一条 定期质量检查制度
项目部每月对现场实物、工程质量、内业资料(包括施工日志)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人员组成有总工程师、工程部长、安质部长、试验工程师,对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存在严重外观质量问题的分项、分部工程,当场责令分部返工重做;严重者令其退场。
对存在一般外观质量问题的分项、分部工程,给予分部技术负责人及质检工程师各500元罚款。同时对现场实物达到内实外美的标准,且内业资料齐全、填写内容准确的分项、分部工程给予分部技术负责人及分部质检工程师相应的奖励。
第十二条 质量检查程序
一、由工程部统一完成整个标段的开工报告的报批及全线交接桩的施工控制测量。各分部负责自己管段内的单位工程、分项工程开工报告的报批及施工控制测量(路基中线开挖边线、填方坡脚线、结构物的纵、横轴线。有必要时工程部进行抽检)。在填报各项开工报告的过程中,提交相应的资料,包括拟采用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计划、设备人员情况。
二、待工程部控制测量完成后,报请监理工程师进行复测。在得到监理确认后,《分项开工申请批复单》批复后,进行施工放样,并开始施工。
三、当隐蔽工程、重点部位或整个分项工程完成后,待自检合格后,通知安质部、监理工程师到现场进行检查验收。验收时分部内技术主管、质检工程师必须在场,并提供必要的原始资料。只有验收合格后,各分部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报告制度
对需上报的当月、季、年度的各类质量报表及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按时报送项目部安质部及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质量奖惩制度 一、申报单位工程优质奖:
单位工程竣工后,经自检达到业主验收标准的优良标准,优良率达到95%以上,技术资料齐全,由项目部申报单位工程优质奖,一经批准,项目部将根据合同及本办法对各分部给予奖励;凡分项工程优良率低于90%的均不予验工计价,确保“高效、有序、安全、优质”建成***复线工程。
二、QC成果和科技进步奖:
凡在本标段工程中完成的QC小组活动成果获局集团以上优秀管理小
组,在施工中采用“四新”成果,并获局集团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者,项目部将根据情况每项给予2000元奖励。
三、工程质量事故处罚制度:
一般重大事故应按质量计划规定的职责权限进行评审、处罚。一般质量事故处以2000-10000元罚款,重大质量事故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凡发生质量事故不及时报告,隐瞒事故加倍处罚,主要责任人处以100-5000元罚款,情况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
一、质量事故采取逐级报告制度,坚决杜绝隐瞒不报或分部内管理人员擅自处理事故。事故发生后,现场施工人员应立即报告队负责人,由队负责人报告安质部、项目经理,由安质部按规定向局指、监理、业主报告。
二、工程事故的划分
1、一般质量事故:质量较差经返工修整后质量合格、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1千元至2万元以下。
2、较大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在功能、使用年限上留有缺陷或者降低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万元至10万元之间。或者经整修后达到质量要求,损失虽小,但是严重影响企业外部信誉者。
3、重大质量事故:主体工程、结构物主要部位强度严重不足,遗留永久性缺陷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及年限的;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的;返工处理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者;返工处理困难,影响整个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期限者;由于工程质量低劣,导致人身死亡者。
三、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工点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