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办事须知-杭州住房保障和房产

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办事须知

一、优先保障

对符合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可予以优先保障:

(1)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一至二级智力、精神、下肢、视力残疾人的;

(2)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年满70周岁的; (3)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烈士遗属的; (4)申请家庭成员中有见义勇为人士的; (5)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从事养老护理员工作的;

(6)根据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应当予以优先保障的情形。 二、房源情况

2017年市本级计划推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主要为良和雅苑、康晓人家、金茂悦府、白马湖、肖苑、学院华庭等小区房源及其他零星房源。上述房源的座落、户型、面积、套数等具体信息详见届时选房通告。

三、租金标准

按照《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杭价服〔2012〕12号)、《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杭价服〔2016〕71号)文件规定执行,根据土地等级实行差别化租金。非成套房源租金标准按照下调一个土地等级租金标准执行。

对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住房保障专用)》、《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家庭,可按规定申请租金减免。

四、选房顺序的确定及选房家庭的产生

市级审核机构按配租原则对基本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定期(每月)分类摇号并产生选房顺序号,按照可选房源数量与选房家庭数量1:1的比例确定选房家庭范围,未列入选房范围的家庭进入轮候,轮候期一年,轮候期内根据房源情况按选房顺序号依次选房;轮候期满,根据届时的申请条件进行重审,符合条件的,继续轮候选房,不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终止。摇号结果及选房通告将在《杭州日报》和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上发布。

五、领取《受理单》

申请人可在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专栏)自助打印《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单》(以下简称《受理单》),也可在规定时间内到原受理区住建局领取《受理单》。

六、公开选房

(一)参加选房。列入选房范围的申请人持《受理单》、本人身份证原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选房现场参加选房。申请人未参加选房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配租手续的,视作放弃本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资格终止。自放弃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市、区两级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

(二)配租原则。申请家庭配租人数与配租房源户型按下列原则进行对应:

1.单人户申请家庭可配非成套或成套一居室住房;

2.两人户申请家庭可配成套一居室或二居室住房; 3.三人(含)以上户申请家庭可配成套二居室住房。 属同一单位工作且同性别的单人户可申请合租(须提交《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合租申请书》)。

如选房家庭无对应户型房源可选时进入轮候,轮候期一年。

七、办理配租入住

(一)公开选房结束后,申请人有用人单位的,申请人、用人单位与市级经租管理单位签订三方租赁合同;申请人无用人单位的,申请人与市级经租管理单位签订双方租赁合同。租赁合同需进行公证,除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免交公证费用外,其余承租人与市级经租管理单位共同承担公证费用。同时,承租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按时缴纳房屋押金和租金。承租人持市级经租管理单位签发的《入住联系单》到所选房屋物业公司办理入住手续。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只租不售,并且不得装修、不得违规使用。承租家庭应自觉遵守相关管理办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3年,租赁期满前3个月内须提交资格续审申请并经市级审核机构审核公示,符合届时准入条件的,续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届时准入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回房屋。除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承租人的承租期累计不得超过两个租赁期限(实物配租与货币补贴保障期限合并计算)。

八、违规处理

(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配合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3.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4.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5.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6.不再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未按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7.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二)承租人有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

1.将其行为通报人民银行及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应将承租人的行为记入相应的征信系统;

2.将承租人相关违规信息在公共租赁住房现场进行通报,或在有关媒体上进行曝光;

3.如承租人属于监察对象的,应将其行为通报工作单位监察部门,并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承租人有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至实际退房之日,应按标准租金的三倍缴纳租金;

2.对有第(一)款第2、3项规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2年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

部门不再批准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对有第(一)款其他规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5年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不再批准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申请人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的,自发现并退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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