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2017版)
事项名称 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核发 齐备以下材料: (一)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四份) ; (二)工程施工许可证(提交复印件,核对原件) ; (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五)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 1. 工程验收报审表(原件); 2.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原件); 3. 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原件); 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表(原件); 5.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汇总表(原件); (六)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七)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 (八)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 (九)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1. 珠海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核准书(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2. 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文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3. 商品住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表(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4.商品住宅《珠海市通信配套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5.《广东省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珠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原受理条件 件) (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质监站提供) 审批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城乡建设部第2号); 3.《珠海市人民防空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珠府办函[2017]13号); 5.《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珠建房[2006]103号); 6.《珠海市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实施细则》珠规建市[2014]20号; 7.《关于公布珠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操作细则的通知》珠规建房[2015]7号。 办理条件 1.符合受理条件; 2.未达受理条件不予通过。 审批程序 受理: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范围的工程; 审核:自收到申请备案资料当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受理决定,或一次告知需补正全部内容。 批准:文件审查符合要求,3个工作日核发竣工验收备案表。 备 注 咨询电话3324202 珠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2017版)于2017年5月8日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