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完整版)-消费购销合同

购 销 合 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购买相关产品达成如下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1、合作内容

甲方向乙方购买的产品信息如下:

数量材质 (个) 人民币: 单价(税含)总价款(含税)(元) 产品编号 产品名称 颜色&规格 交货日期 (元) 合计金额 人民币: (含17%增值税) 大写 包装标准 备注 2、产品交付及验收

2.1 乙方必须严格按合同约定交付产品。

2.2 乙方应选择甲方认可的运输方式将产品安全运输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并交付给甲方,运费由乙方承担;甲方接收前产品灭失、损毁的一切风险由乙方承担。

2.3 甲方接收后对货物的验收仅代表甲方对货物的数量和包装的确认,并不代表甲方确认货物的使用功能或质量没有问题。

2.4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必须含有能够满足相应运输仓储需要的包装及相应的产品说明。

2.5 乙方应当在约定期限内交货,如未能按时交货,视为违约;乙方交付的产品数量少于合同约定,甲方仍然需要的,乙方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甲方不再需要的,按合同单价核算直接扣除合同部分金额,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乙方不能按期按量交货时,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结算方式为以下: 选项

A:月结定义:款项月结,即以交货当月为本月,乙方于本月 日前(包含 日)交货并交付正规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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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专用发票的,甲方应在次月25日至月底期间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发票迟交或不合格,货款依次顺延。

B: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且收到乙方开具的等额发票后向乙方支付货款的30%作为定金( 元),尾款在验收合同约定的全部产品合格后支付尾款( 元);发票迟交或不合格,货款依次顺延。

C:其他 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有权检查乙方交付产品所使用的材质、工艺及产品的功能和质量。

4.2 甲方有权在结算货款时直接扣除因违约行为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及其他须向甲方支付的金额。

4.3 乙方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重大瑕疵,甲方有权保留本合同所有货款的结算至该问题解决后的权利。

4.4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向甲方主张合同价款。

5.2 乙方交付的产品必须符合合同或附件(如有)的约定。

5.3 乙方样品(若有)应获得甲方签样,同时乙方需提供样品给甲方备案;但即使甲方对乙方提供之样品予以初步认可,乙方也不得以此作为于双方未来出现质量争议时责任免除的抗辩理由,乙方不得以甲方对样品已验收为由,免除其提供产品质量的保证责任。

5.4乙方所提供的所有产品应严格遵守相关国家及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均以较高标准执行)及符合甲方的要求 。如因乙方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而导致甲方出现任何名誉或经济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5乙方应负责产品的售后质量保证,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未在指定时间内履行售后义务,甲方可代为履行或委托第三方履行,乙方均予以认可,甲方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或可能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提供产品系有保质期产品,甲方收到货物或验收时产品尚存保质期不少于商品明示保质期的2/3,否则,甲方有权予以拒收部分或全部产品,且交货日期不顺延。

5.6 乙方提供的产品遵循原厂保修原则,即原生产厂商售后服务项下的保修服务,保修期以原厂保修期为准,保修期从甲方对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在保修期外的服务甲乙双方另行商定。没有明确原厂保修期的产品,乙方应提供从产品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的保修服务。

6、不可抗力

在本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完毕前,由于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台风、战争,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立即书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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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对方,并应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5日内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按照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或终止本合同。

7、保密条款

7.1在合作过程中,乙方所获知的甲方未向社会公开的任何技术情报和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样品、材质、工艺、数量、价格、客户信息、渠道信息等信息,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7.2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生产之产品复制、销售或转让,亦不得将本合同生产之产品许可他人复制、销售或转让,亦不得将此合同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7.3甲乙双方对本次合作及本合同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合同的具体内容及其相关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7.4 上述负有保密义务方故意或过失将保密信息披露或泄露第三方,均视为违反本保密条款。 8、通知

8.1 除非各方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应通过传真、快递服务、挂号邮件传送,各方之间的通知及往来信函应发送至下列地址或传真号码的联络人: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络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络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话: 电子信箱:

8.2根据前述规定发出或送达的各份通知,在以下情况下视为已发出或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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