渡口船只安全管理规则方案

渡口船只安全管理规则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渡口渡船平安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航区水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靖宇县行政区域内设置的渡口、渡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渡口是指经批准设置在本航区水域内。包括渡运所需场地、码头、渡船及为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

第四条渡口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平安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平安管理责任的通知》规定。谁管理,谁负责”原则;经批准设置的渡口,必需实行“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客额、定制度”

第五条渡口渡船平安管理由县政府统一领导。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监督检查为保障,渡口经营者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为安全格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二章渡口

第六条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等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平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设置迁移或撤销渡口应当符合交通建设规划和村镇规划并征求交通部门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八条渡口以必需设置为前提。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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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渡口应当设置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堤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平安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的管理人员。 (四)有合格的渡船和相应资格的船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码头和候船室或候船亭。

(六)公路渡口应当有与公路相连接的符合公路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的满足渡运量需要的道路。

(七)渡口应当建立内部平安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处置预案。 (八)渡口两岸应当设置“渡口守则”和“乘客守则”标牌。以告示过往旅客、车辆。

第三章渡船

第九条渡船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渡运: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船员和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十条渡船应当坚持良好技术状况。并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水密性,严禁有安全隐患的渡船从事渡运。

第十一条渡船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核定乘额、载重线、抗风等级及有关平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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