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真题解析

ABC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6甲被法院宣告失踪,其妻乙被指定为甲的财产代管人。3个月后,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在此过程中,乙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1年后,甲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了失踪宣告。现甲要求丙返还房屋。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丙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无权请求返还 B丙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有权请求返还

C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构成家事代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D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属于有权处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解析

B项:《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乙为失踪丈夫的财产管理人,房屋登记在乙的名下,

所以乙不享有处分权且丙对这一情况知晓,乙为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丙无法通过善意取得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甲有权权请求返还。所以,B项正确。

A项:《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房屋登记在失踪财产代管人乙的名下,丙对这一情况知悉,不是善意,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以,A项错误。 CD项:《物权法解释一》第十六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第二款,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民法通则意见》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房屋登记在乙的名下而且乙为失踪丈夫的财产代管人,乙不可随意处置房屋,所以,乙不享有处分权。所以,D项错误。乙为财产代管人不是代理人,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7甲借用乙的山地自行车,刚出门就因莽撞骑行造成自行车链条断裂,甲将自行车交给丙修理,约定修理费100元。乙得知后立刻通知甲解除借用关系并告知丙,同时要求丙不得将自行车交给甲。丙向甲核实,甲承认。自行车修好后,甲、乙均请求丙返还。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请求丙返还自行车

B丙如将自行车返还给乙,必须经过甲当场同意

C乙有权要求丙返还自行车,但在修理费未支付前,丙就自行车享有留置权

D如乙要求丙返还自行车,即使修理费未付,丙也不得对乙主张留置权 解析

CD项:《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丙合法占有乙的自行车,丙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符合留置权的条件。所以,C项正确,D项错误。

A项:返还请求权属于物权人和占有人。乙通知甲解除借用关系并且告知丙,甲向丙核实后,甲已经承认自己既不是物权人,也不是占有人,所以甲无权请求丙返还自行车,所以,A项错误。

B项:乙为所有权人,而且乙已经解除了其与甲之间的借用关系并告知丙,所以,乙作为物权人要求返还原物不需要甲的同意,所以,B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8甲、乙二人按照3︰7的份额共有一辆货车,为担保丙的债务,甲、乙将货车抵押给债权人丁,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该货车在运输过程中将戊撞伤。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戊免除了甲的损害赔偿责任,则应由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因抵押权未登记,戊应优先于丁受偿

C如丁对丙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仍可在2年内要求甲、乙承担担保责任 D如甲对丁承担了全部担保责任,则有权向乙追偿 解析

D项: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5条第二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

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甲与乙按份共有一辆货车,将车抵押给债权人丁,若甲承担了全部的担保责任,则可以要求乙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所以,D项正确。

A项:《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按份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戊可以要求共有人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戊免除共有人甲的损害赔偿责任,则以应当在免除的范围内免责。所以,A项错误。

B项:《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所以甲与乙共有的汽车办理抵押,不需要登记即可设立抵押权。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属性,戊为一般债权,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B项错误。

C项:《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债权人丁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所以,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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