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9甲、乙就乙手中的一枚宝石戒指的归属发生争议。甲称该戒指是其在2015年10月1日外出旅游时让乙保管,属甲所有,现要求乙返还。乙称该戒指为自己所有,拒绝返还。甲无法证明对该戒指拥有所有权,但能够证明在2015年10月1日前一直合法占有该戒指,乙则拒绝提供自2015年10月1日后从甲处合法取得戒指的任何证据。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应推定乙对戒指享有合法权利,因占有具有权利公示性 B应当认定甲对戒指享有合法权利,因其证明了自己的先前占有 C应当由甲、乙证明自己拥有所有权,否则应判决归国家所有 D应当认定由甲、乙共同共有 解析
占有状态的推定属于证明规则。占有人就其主张的占有事实不需要举证,法律推定其主张成立。由否定其主张的相对人承担证明责任。乙为现实占有人,无须证明自己的占有状态,但是甲已经举证证明在2015年10月1日之前为合法占有人,则乙的占有状态被推翻。所以,B项正确,AC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10甲单独邀请朋友乙到家中吃饭,乙爽快答应并表示一定赴约。甲为此精
心准备,还因炒菜被热油烫伤。但当日乙因其他应酬而未赴约,也未及时告知甲,致使甲准备的饭菜浪费。关于乙对甲的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B应承担违约责任 C应承担侵权责任 D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解析
甲邀请朋友乙来家中吃饭属于好意施惠,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也就无需承担责任,所以,A项正确,BC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11清风艺术馆将其收藏的一批古代名家绘画扫描成高仿品,举办了“古代名画精品展”,并在入场券上以醒目方式提示“不得拍照、摄影”。唐某购票观展时趁人不备拍摄了展品,郑某则购买了该批绘画的纸质高仿版,扫描后将其中“清风艺术馆珍藏、复制必究”的标记清除。事后,唐某、郑某均在某电商网站出售各自制作的该批绘画的高仿品,也均未注明来源于艺术馆。艺术馆发现后,向电商发出通知,要求立即将两人销售的高仿品下架。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唐某、郑某侵犯了艺术馆的署名权 B郑某实施了删除权利管理信息的违法行为 C唐某未经许可拍摄的行为构成违约
D电商网站收到通知后如不采取措施阻止唐某、郑某销售该高仿品,应向艺术馆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C项:清风艺术馆展览名家绘画,入场券上以醒目的方式表明不可拍照,唐某未经许可进行拍照构成违约。所以,C项正确。
A项:署名权属于着作权人,不属于艺术馆。艺术馆只是展览人。所以,A项错误。
B项:郑某购买绘画的纸质高仿版,将其标记清除。清风艺术馆只是展览人,不是着作权人,并未将权利的管理信息去除,所以,B项错误。 D项:《着作权法》第21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 月31 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 月31 日。”清风艺术馆展览的是一幅古画,其着作财产权已经过期,绘画进入流通领域,所以不构成侵权。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12甲为出售一台挖掘机分别与乙、丙、丁、戊签订买卖合同,具体情形如下:2016年3月1日,甲胁迫乙订立合同,约定货到付款;4月1日,甲与丙签订合同,丙支付20%的货款;5月1日,甲与丁签订合同,丁支付全部货款;6月1日,甲与戊签订合同,甲将挖掘机交付给戊。上述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就履行顺序产生争议。关于履行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戊、丙、丁、乙 B戊、丁、丙、乙 C乙、丁、丙、戊 D丁、戊、乙、丙 解析
《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甲出售的挖掘机属于
普通动产,甲与戊于6月1日签订合同并且完成交付,所以戊取得所有权。5月1日丁完成支付货款,4月1日丙支付了20%的货款,3月1日乙签订合同。所以,A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13 2013年甲购买乙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面积为135平米。2015年交房时,住建部门的测绘报告显示,该房的实际面积为150平米。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房屋买卖合同存在重大误解,乙公司有权请求予以撤销 B甲如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法院应予支持 C如双方同意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甲应按实际面积支付房款 D如双方同意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甲仍按约定面积支付房款 解析
B项:《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差的绝对值在3%以上,所以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