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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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规章制度 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

【篇一: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商品流通企业财务行为,促进商品流通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品流通活动的独立核算的所有企业。包括各种经济性质和组织形式的商业、粮食、外贸、供销合作社、图书发行、物资供销企业以及以从事商品流通活动为主营业务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本的复印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应当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企业终止清算后,应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供注销手续的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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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企业财务部门应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有效利用企业的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企业设立时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法定的资本金即注册资金,包括国家、法人个人和外商等投入的资本金。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本企业职工以其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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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资本金为国外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

第七条、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吸收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或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

企业资本金可以一次或分期筹集。一次筹集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筹足;分期筹集的,第一次筹集的资金不得低於投资者认缴出资的15%,并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由於投资者在出资过程中违约,致使企业无法按期足额筹集资本金的,企业应当依法追究投资者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以无形资产投资的,其所占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20%。因情况特殊,需超过20%的,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30%。

企业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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