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11分。重点关注案例分析题。 本章教材主要变化
2019年教材主要变化:新增了第十节“关联企业合并破产”。 本章主要考点(16个)
1.破产申请受理的异议(2012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2016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案例分析题) (1)“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P301)
根据《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①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③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④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⑤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解释】“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是指只要债务人的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其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2015年案例分析题)
(2)异议不成立的情形(P305)
①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P300)(2014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案例分析题)
②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者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2017年案例分析题)
③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数额提出异议时,如果存在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债权数额,且债务人对该数额的债务已经丧失清偿能力,则此项异议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④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等提出异议,因其不影响破产原因的成立,该异议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⑤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⑥债务人不能提交或者拒不提交有关材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和审理。
【提示】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2016年案例分析题)
⑦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案件受理时债务人未发生破产原因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但是,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资产超过负债、乃至破产原因消灭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债务人如不愿意破产清算,可以通过和解、重整等方式清偿债务结束破产程序。(2018年案例分析题)
2.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P308)(2007年案例分析题、2009年单选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2014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而非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如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资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2017年案例分析题)
(3)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2007年案例分析题;2009年单选题)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①继续履行
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②视同解除合同
管理人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对方当事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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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不得解除 (A)对于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管理人无权选择解除合同。 (B)对于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除存在严重影响破产财产的整体变价与价值实现、且无法分别处分等特殊情况外,管理人不得违背合同约定任意解除合同;在变价破产财产时,房屋可以带租约出售,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2013年案例分析题) (4)基于债务人财产的 个别清偿诉讼(P309)(2014年案例分析题) ①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A)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B)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C)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D)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解释】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述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破产申请受理后,相关执行行为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9条的规定“中止执行”,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 ②破产申请受理后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述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执转破(P311)(2018年案例分析题) (1)“执转破”审查的条件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②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③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提示】基层人民法院拟将执行案件移送异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在作出移送决定前,应先报请其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审核同意。(2018年案例分析题) (2)“执转破”审查的管辖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2018年案例分析题) (3)执行费用处理 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在此前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破产费用的规定,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清偿。 (4)保全措施解除(2019年新增) ①执行法院收到破产受理裁定后 ,应当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根据破产受理法院的要求 ,出具函件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处置权交破产受理法院。 ②执行法院收到破产受理裁定拒不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破产受理法院可以请求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5)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 受移送法院做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裁定的,应当在裁定生效后7日内将接收的材料、被执行人的财产退回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受移送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后,人民法院不得重复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但是,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以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4.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P313)(2008年单选题、2009年多选题、2013年单选题、2018年案例分析题)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提示】对“利害关系”的司法解释 专业 机构 (4条) WHEN —— 在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 WHO 债务人、债权人 债务人 WHAT 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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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或者在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 现在是或者在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 专业 人员(4+2条) 现在是或者在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 债务人、债权人 债务人、债权人 债务人、债权人 债权人、债务人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管理人的报酬(P317)(2009年多选题、2012年多选题、2014年多选题、2018年案例分析题) (1)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并且无法与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调整,债权人会议无权直接调整管理人的报酬。 (2)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为破产费用。管理人获得的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其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3)为防止重复计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破产清算事务所通过聘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4)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提示】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但是,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2015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案例分析题) (5)对清算组中参与工作的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不支付报酬。 6.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P319) (1)管理人的职责(注意与P337债权人会议职权的区分) 管理人的职责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①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①核查债权 文书等资料 ②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③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②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③监督管理人 ④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④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要开支 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⑤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⑥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⑥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 ⑦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⑦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变价其他法律程序 方案 ⑧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⑧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⑨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⑨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其他职责 行使的其他职权 【提示】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依法编制债权登记表。管理人必须将申报的债权全部登记在债权登记表上,不允许以其认为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或不能成立等为由拒绝编入债权登记表。(2016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 (2)管理人职责的限制(P338)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①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②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③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④借款;⑤设定财产担保;⑥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⑦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⑧放弃权利;⑨担保物的取回;⑩对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7.债务人财产一般规定(P319)(2008年多选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2016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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