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新三板创投企业(有限合伙)与XX 关于XXXX科技有限公司之委托投资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X年8月_ 日在武汉市签订: 甲方:XX新三板创投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X 乙方:XX 身份证号:X 鉴于:
1.XX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领创公司”)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组建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和XX均为XX领创公司的合法股东;
2.乙方为XX领创公司现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且乙方知晓XX有意将其持有的XX领创公司10%(对应注册资本500万元出资)的股权(以下简称“目标股权”)转让给乙方;
3.甲方有意通过乙方受让并持有目标股权。
经友好协商,双方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投资金额
1.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日内,甲方应将1600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委托
投资金额”)汇入乙方指定帐号,作为甲方委托乙方投资XX领创公司的资金。 1.2 乙方承诺,上述委托投资金额将仅用于受让目标股权的资金使用。 第二条 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在XX领创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XX领创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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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甲方作为目标股权的实际出资者,对XX领创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目标股权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
3.2 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
3.3 甲方作为目标股权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3.4 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目标股权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二方持有上述目标股权及其股东权益。
4.2 作为XX领创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XX领创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7 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目标股权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4.3 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目标股权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3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力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乙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
4.4 在甲方拟向XX领创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目标股权时,乙方必须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第五条 委托持股费用
乙方受甲方之委托投资代持目标股权期间,不收取任何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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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委托持股期间
甲方委托乙方投资并代持目标股权的期间自本协议生效开始,至乙方根据甲方指示将代持股权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时终止。 第七条 保密条款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第八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乙方已与XX签署了目标股权的转让协议; (2)本协议经双方签字。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协议双方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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