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广大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勤奋、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等。
第二条 奖学金获得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生活俭朴。 3.勤奋学习,严谨求实,勇于进取,成绩优秀。 4.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5.认真完成学院规定的各项任务。
6.无课程(含考试、考查等)不及格,未受学院纪律处分。 第三条 奖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申请对象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的,用于奖
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申请对象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学院按照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考核。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同步进行,均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1月底前评审完毕。
第三章 学校奖学金
第十条 学院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对象为取得我院学籍、在本院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级、评定比例及发放标准: 等级 一等 二等 三等 占同年级专业学生人数的比例 标准(元/人.学期) 5% 10% 20% 900 400 200 奖学金名额取整确定(即不按四舍五入确定),上一级名额未用足的,可将剩余名额移至下一级别使用。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以“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测评系统”的学生学期综合测评总分为主要依据,符合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件者,按学期综合测评分高低评选一、二、三等奖学金,若综合测评积分相同则智育分高者优先。
智育分=[各门课程成绩×该门课程时数]÷本学期各门课程总时
数
素质分=申报评审分×60%+班级互评分×20%+辅导员评分×20%
学期综合测评分=(智育分×60%)+(素质分×40%)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学期评定,每学期开学初评定上一学期的,三年共评定五次,最后一学期不评。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各系按规定时间内完成,逾期作弃权处理,不得补评。
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与发放:
1.学生本人填写《闽西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申报表》进行申报,相关证书或文件经辅导员验证后,提交复印件(1 份)。
2.各系辅导员对优秀学生奖学金申报人员进行评议、验证,将优秀学生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提交本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3.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初审,对优秀学生奖学金候选人进行公示(3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处。
4.学生工作处对各系报送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候选人进行复核,经公示(3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院长审批。
5.院长审批通过后,发文表彰,并颁发获奖证书、发放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