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8.2.3.3计量支付程序

施工阶段计量支付工作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凡不按程序进行的,监理工程师均不予受理和认可,其程序为图4所示

8.2.4合同管理

依据合同文件对合同执行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妥善解决合同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工程延误、费用索赔、违约、争端、分包等问题,对保证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合理工程费用的开支,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8.2.4.1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也是施工阶段影响费用控制的重要因素。一般情况下,除工程地质条件变化或原设计存在明显缺点外,均应按设计施工图进行施工,不要轻易改变原施工图设计。工程变更可以由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中的任何一方提出。工程变更均应按照图5“施工阶段工程变更监理工作流程图”的规定办理。所有变更均须设计单位或其代表同意。

8.2.4.2工程延误

工程延期指竣工期的延长,一般是不允许发生的。但如果发生,则按照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由承包人提出申请,监理进行调查、收集资料及协调评估,并提出具体意见后送业主审定批准,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延期令。发生工程延误时应按图6“施工阶段工期延误监理工作流程图”的规定办理。

非承包人的责任或不可抗拒的客观条件引起的延期,应按合同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如延期属承包人责任,承包人则应按合同有关规定向业主支付延期损失补偿金。

8.2.4.3费用索赔

监理工程师受理索赔申请,必须根据合同文件及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公正的处理,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预先控制和尽量防止不必要的索赔事件发生。在受理资料及协商。确定索赔后,填写《索赔时间/金额审核表》报送业主审定批准。再下达承包人执行。一般按图“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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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索赔监理公正流程图”的规定办理。

8.2.4.4争端和仲裁

工程实施期间,各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对指令、决定、意见、证书及价格等方面产生争端时,首先承包人应将意见书面提交监理解决并抄送另一方。总监收到争议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内,以独立身份公正、全面的进行调查和取证,业主将派相关人员参加上述过程的工作。在对争议提出调解意见后,书面通知业主和争议各方。相关双方可就此进行友好协商或通过双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同时督促业主和承包人继续执行合同,承包人继续施工。

如仍未达成协议而任何一方要求仲裁,可提交泸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该仲裁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监理工程师按照仲裁的裁决书意见执行。

8.2.4.5违约及处理

业主如有违约,承包人提出书面报告送监理后,监理应尽快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收集相关资料,掌握有关情况,澄清实事,公正、公平的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处理。

承包人如有违约,经监理调查确认后,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短期内纠正违约行为,同时抄报业主。若承包人不执行监理工程师的书面通知,总监将以书面通知业主,并办理扣除承包人由于违约而带来的损失金额的证明,按合同规定进行处理。

遵照合同规定,当由于承包人严重违约,业主已部分或全部终止与承包人的施工合同后,监理工程师则指示承包人将其履约合同所签订的任何协议利益转让给业主,并办理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的支付证明,业主自行或邀请其他承包人完成该项工程,所增加的一切费用由原承包人承担。

8.2.4.6工程保险

承包人应以承包人与业主联名为本合同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其保险单必须与合同文件中所述的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费率等一致。当本合同工程发生相应的损失或损害时,承包人应按保险单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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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承保人报告,并抄送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如损害继续发生,承包人应递交第一次报告后,每7天报告一次,直至损害结束。工程保险所发生的保险费用按合同规定办理。

8.3交工及缺陷责任期的监理 8.3.1交工验收及交工证书

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或合同规定有不同交工期的部分单位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向监理提出书面交工申请报告(报告应附有工程自检、质量自评等相关资料),同时抄送业主。监理在14天内对交工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其主体工程已全部完工,工程质量检验合格,交工资料齐全,符合合同条件要求,现场清理完毕,能够正常使用,提出质量评定意见可同意交工,报业主办理交工验收。

业主应在接到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1天内组织交工验收事宜。由交通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单位主持,邀请设计单位、养护接管单位和相关部门参加,组成交工检查小组,监理工程师参加,承包人列席。同时承包人应提供现场检查所需要的人力和仪器设备及资料,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对工程进行现场质量检查和质量评定。检查小组应写出检查报告,对合格的工程,总监应在验收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交工证书。

在检查中发现的工程缺陷要进行分析,确定这些缺陷可立即修复或已被修复,或作为剩余工作量。对尚未修复和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均作为剩余工作量,在7天内向承包人发出不予验收的指令,要求承包人重新修复或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

8.3.2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

自工程实际竣工并签发工程交工证书这日起至缺陷责任期终止日为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为二年.其主要监理工作如下:

(1)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计划及实施情况,并视工程具体情况对剩余工程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实现缺陷责任期的进度目标;

(2)经常检查缺陷工程的修复情况和质量,经检测\\检验合格证者签发中间交工证书.对检查不合格或缺陷工程,监理工程师应指示承包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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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再次修复,直到达到合格要求为止;

(3)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属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工程缺陷,其修复费用先由承包人提出估算,经监理工程师审定后,签发追加费用证明报业主.如是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工程缺陷,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负;

(4)督促承包人除负责缺陷工程修复所需的材料、设备和临建工程以外,还应清理现场,保持整个现场和工程的整洁;

(5)督促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完成交工资料;

(6)在缺陷责任满后14天内,审查承包人提出的终止缺陷责任申请,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及监理工程师批示的剩余工程量均已完成,经质量检验合格后交工,且资料齐全,已具备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的必要条件后,成立由业主、监理工程师参加的缺陷责任期工程检查小组。需要时邀请质检、养护部门参加,承包人列席并为检查小组的工作及生活安排提供服务;

(7)检查小组应审查承包人的终止缺陷责任期申请报告,对工程进行最终的整体检验,审查交工资料,对缺陷责任期的工作进行评价,同时对工程作出最终评价。确认缺陷责任期的工作已达到合同规定标准件和要求后,提出检查报告报头业主,抄送承包人;

(8)监理工程师根据业主批准的检查报告,向承包人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证书的签字人为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代表;

8.4施工阶段监理资料的管理 8.4.1监理资料

施工阶段的监理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合同文件及委托管理合同; (2)勘测设计文件; (3)监理规划; (4)监理实施细则; (5)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 (6)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会议纪要; ( 7)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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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复工指令及工程暂停令; (9)测量核验资料; (10)工程进度计划;

(11)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 (12)检查试验资料; (13)工程变更资料; (14)验收隐蔽工程资料;

(15)工程计量单和工程款支付证书; (16)工作指令; (17)监理工作联系单; (18)工序抽检资料; (19)会议纪要; (20)来往函件; (21)监理日记; (22)监理月报;

(23)质量管理缺陷与事故的处理文件;

(24)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验收资料; (25)索赔文件资料; (26)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

(27)工程项目施工阶段质量评估报告等专题报告; (28)监理工作总结。 8.4.2监理月报

8.4.2.1施工阶段监理月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本月工程概况; (2)本月工程形象进度; (3)工程进度:

1)本月实际完成情况与计划进度比较; 2)本月采取完成情况及采取措施效果的分析。 (4)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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