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存通兑操作流程(10.20)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储蓄存款 通存通兑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综合业务系统)储蓄存款通存通兑业务(以下简称通存通兑)的操作和管理,确保通存通兑业务正常、安全、高效运行,保障全省农村信用社及客户的资金安全,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基本制度》(银发?1998?5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储蓄存款通存通兑业务是指储蓄存款客户,借助计算机网络,在一定范围内办理储蓄存、取现金的业务方式。本办法规定的通存通兑业务范围包括跨市(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跨省(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发生的通存通兑业务。

通存通兑业务实行客户自愿的原则,如客户选择通存通兑,应在开户时选择“通存通兑”标志。

客户办理储蓄存款通存通兑业务必须预留密码,凭密码办理存、取款业务。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中所指的储蓄存款包括活期储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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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定期储蓄存款。活期储蓄存款不包括个人支票结算账户。

第四条 通过计算机联网处理通存通兑业务直接涉及两个营业机构,储户开立账户的营业机构名为开户社,代理开户社办理存取款业务的营业机构名为代理社。

第五条 凡参加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办理储蓄存款通存通兑业务的营业机构和人员均应遵守本操作规程。相关的业务处理规定和操作规程遵循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操作规范执行。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凡具备符合联网要求的计算机设备、合格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及电信通讯条件良好的营业机构均可向省联社提出申请,签订《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参加通存通兑协议书》(附件) 后,即可开办综合业务系统储蓄存款通存通兑业务。

第七条 本操作规程中所指的异地业务是指在代理社办理的存、取款等业务。

第八条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通存通兑业务实行跨市业务有偿服务。即以市级机构(市联社、办事处、市级农合行、农商行,下同)为服务主体,对市辖范围内的通存通兑业务实行免费服务,对跨市辖、省辖单位办理的通存通兑业务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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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现金 存折(卡)系统内通存通兑 取款 现金 存款 转账 存入 服务内容 存折异地 服务价格标准 交易金额5‰,最低2元,最高50元 取现 存折异地 交易金额5‰,最低2元,最高20元 存款 存折异地 交易金额5‰,最低2元,最高50元 转入 注:上表所称“异地”是指跨市辖以上的机构,与办法第七条规定有区别。

但市辖范围内的法人单位(县级联社,含农合行、农商行,下同),应在各市级机构的组织协调下,协商确定相互之间免费办理通存通兑业务,并签订协议书,报省联社备案。

第九条 综合业务系统通存通兑业务范围包括: (一)储蓄存款异地续存、续取业务; (二)储蓄存款异地查询业务; (三)储蓄存款异地口头挂失业务; (四)储蓄存款异地密码修改业务; (五)储蓄存款存折异地补登折业务;

(六)储蓄存款存折(卡)异地银行止付与银行解付业务。 第十条 综合业务系统通存通兑业务暂不办理的业务包括:

(一)在脱机情况下,暂不予办理通存通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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