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治理在中国讲解

社区治理在中国

前段时间,规模宏大的国际社区发展协会2003年会在美国康奈尔大学召开,2003年年会的主题是:社区之地。中国人民大学制度分析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社区治理》课题组陈幽泓、北京朝阳园业主委员会主任舒可心,项目研究员、维权英雄王海三人赴美参加了这次会议,并代表中方作了“构建新型邻里社区:业主自主治理在中国北京”的报告和书面论文,向与会各国成员介绍了中国城市邻里社区自治的历史发展与现状与历史原因。此举对世界各国的社区管理作了很好的借鉴,对国内的社区管理也有促进与发展之功效.,进而也引起一场“社区治理在中国”的思考。

 社区冲突,剪不断理还乱社区管理一直是各物管部门“剪不断理还乱”的痛处,社区冲突更是痛中之痛,某某小区物业管理、业主维权问题,甚至保安殴打业主或业主游行抗议等事件总是不绝于耳,让人头痛肉痛心也痛,但痛定思痛,我们能找出痛根所在吗?

 社区冲突,亦称为抵触、矛盾、争议,是在存在着对立条件的情况下,系统各个部分的对立目标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具体地说:社区冲突各方具有行使自身的权力来控制或获取利益(这常常使得其它各方利益受损)的行为或威胁。这种冲突程度主要决定于两个因素:冲突各方目标的不兼容程度以及共享资源的程度。冲突各方目标越不兼容,资源共享程度越高,冲突程度越高;反之冲突程度越低。

 在社会生活中纠纷经常发生,当纠纷久久得不到解决时会导致纠纷升级,演化为冲突。当同样模式的冲突频繁发生、一再重演的时候,合乎逻辑的结论是冲突所涉及的社会环境中的行为规范不能发生作用。更进一步的思想线索是,找出导致冲突的相关因素,探讨重构这一机制的理念和途径。  近来,随着由于住房商品化的迅猛发展,物业纠纷与物业小区治理问题日渐突出,研究的范围和重点在广度和深度上都相应拓展深入了。当然,如果找出社区冲突的痛根,即使公堂对薄也有凭有据了。  社区冲突原因,怎一个“多”字了得

 纷烦复杂的社区冲突,公说公有理婆说婆理,然而究其根本原因,无非有以下几种:

 1.社区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参与意识的觉醒

 从积极的意义上看,社区冲突产生的原因首先在于社区公民财产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参与意识的觉醒。特别是,当个人最重要的个人资产__房产

和影响每日家庭生活的安宁受到侵害时,公民有极强烈的动机去保护财产捍卫权利。

 2.商业纠纷与商业欺诈得不到遏制

 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严格说起来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措施,而不主要是社区治理过程中的问题,但是住宅建设中的问题得不到解决遗留下来却极大地加剧了小区中的物业冲突。

 3.界定与保护私产与私权的法律体系与制度的缺位

 物业小区中的纠纷追根求源是财产权属问题,而这是界定与规范小区中业主与物业公司及其它主体间关系的的前提,是物业管理中确定业权性质、交易处置权限,管理服务所依据的原则。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物业管理条例在保障业主产权的同时,首先要约束和规范的对象是业主,因为每个业主的行为都会对一个大楼、一个住宅小区的物业价值产生影响。  4.社区内权利分配失衡

 任何一个有序系统都需要使系统中各子部分间保持适当的平衡。然而,当前社区内的权利分配严重失衡。业主虽然在法理上具有财产权利主体地位,但在实践中组织业主委员会的过程极其艰难,即使组成也无法定地位,无法与开发商或是物业公司进行抗衡。另一方面,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结成利益关系,甚至直属关系,这样,业主在博奕中的地位极其虚弱,无法通过平等协商解决纠纷。

 5.政府部门行政行为失当

 如果到此为止的话,还仅仅处于私权领域的权利博弈,在法律完备的情况下,纠纷依然能够通过合法途径得以解决。但若政府介入,权利博弈力量对比明显向公权利或公权利支持的一方倾斜。因而,我国当前的政治体制对政府在民事纠纷中的行为缺乏界定与制约,致使政府经常介入社区民事纠纷。当政府不能保持不偏不倚的立场而卷入纠纷中时,纠纷上升为常规解决机制中难以解决的冲突,即平等协商、调解、仲裁甚至诉讼都难以解决的冲突、冲突逐步升级,从争议、论战、聚集示威、宣传鼓动(张贴标语)、拒绝履行义务(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强行断水断电)、马拉松式的诉讼,甚至暴力(冲突最高形式)等。  6.司法解决途径不畅

 自1992年住房改革引起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同时,住房纠纷激增。据全国消费者协会系统统计显示,2002年投诉比上一年上升了38.3%。北京高院的统计数字表明:北京市法院1992年以前受理房地产案件每年也就几百件,

1999年达到8103件;2000年上升为1万多件;2001年已达到15000多件”人民法院报文章报道:“众多消费者在买房过程中权益被侵害。这是一个普遍问题,整个房地产游戏规则必然出了毛病。目前大陆的房地产法仍然只讲商业利益优先的原则显然过于简单。应改变目前房地产立法无法可依、无统一法可依的混乱局面。再就是从司法实践看,在很多纠纷中适用现在的民商法、房地产法有时会令业主受害。”建设部的调查研究报告也指出:“法制建设滞后,相关主体间的法律责任不清,成为物业管理发展的瓶颈。但至今全国没有建立起系统的物业法律体系,不仅整个国家缺乏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少省市也缺乏地方性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即使是已经出台的法规、政策,也多是层次不高,没有涵盖物业管理的全部内容。这也给物业管理的实施带来了许多困难”。

 社区冲突,“治”你没商量

 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及社区的日益成熟,社区治理在中国的策略与方式也愈加深入完善,它结合国情并具有创造性地总结出治标又治本的思路和方式,基本有以下几点:

 首先,支配(控制)型。这种方式最简单,一方取胜后获得支配权,但长期效果不佳,冲突依然存在,依靠强权维持秩序,代价极大;其次是协商与妥协。这是应用最多的一种方式。但是,它会导致冲突只是被中断,可能继续,可能一再以其它形式发生。此外,还由于怕输给对手,各方在对策中各方都会采用策略性报价而隐藏其真实意图,造成解决成本加大;再次就是整合型方式。因为社区冲突各方集成为一个利益融合的新集合体,在这个集合体中,人们认识到纠纷与冲突既然不可避免,就让它为人们工作。就如摩擦有正反两方面的作用,如能够抛光、产生和谐振动、驱动机械、生火,甚至擦出思想火花。按照这种理念,历史上欧盟的制度设计是创造性冲突解决的典范;最后,就房地产方面的情况而言,解决在于:第一、在立法角度,一方面房地产领域的质量问题和商业欺诈普遍存在、情况严重,另一方面我国对商业欺诈行为缺乏明确定义的适用法律,也缺乏打击与制裁的具体措施。目前在这方面虽然已经有了一些积极的迹象,如《北京市城市房屋转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法制办2002,10)对住房交易中的商业欺诈行为,定义了较为详尽的概念,但是不足的是,仍然没有如经济发达国家那样对一般商业纠纷与商业欺诈行为作出明确的界分,制定相关罚则和多渠道的救助措施,以有力的遏制和打击商业欺诈,解决商业纠纷。这使得在我国,商业纠纷与商业欺诈问题的解决将因救济成本太高而事实上极难得以解决。第二、比立法方面的严重滞后更难于解决的问题是司法执行问题,由于财政方面的原因,地方政府的介入使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倾向于保护开发商而不是住房消费者,此外不容回避的是法律从业人员,包括律师和法官的严重的败德行为所导致的司法不公问题。

 链接1:华远力推“业权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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