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辖内银行业经营管理负面清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二中、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规范银行业经营行为,纵深推进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依据银行业监管有关法律法规,我局总结梳理“三三四十”等系列专项检查发现的典型违规和突出风险问题,结合银监会《2018年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要点》,制定了《浙江辖内银行业经营管理负面清单》,进一步明晰银行业经营活动中的底线红线,强化监管禁令,明确精准治理的重点和方向,更好推动辖内银行业归本源、防风险、助力实体经济发展。负面清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六个方面。
一、严重违反公司治理规定的行为 (一)股东及股权管理混乱。
1.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资信不良、违法违规等问题;以非自有资金入股,入股资金实际未足额到位或验资后抽逃。
2.主要股东通过委托他人或利用金融产品等方式隐性持有商业银行股权。
3.未经审批持有银行股权超过5%或通过控制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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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1家。
5.违规设立员工持股计划,变相为员工代持股份,为员工持股提供杠杆配资。
6.主要股东违规出质股权;股东质押本机构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机构股权的50%时,未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银行被质押股权达到或超过全部股权的 20%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主要股东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转让所持有股权。
7.主要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包括阻碍其他股东对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或合格的新股东进入,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决策权、管理权,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向董事会提出不当盈利增速要求,拒绝或阻碍监管部门对机构依法实施监管等。
(二)履职管理不到位。
8.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须由党委会审议决定事项未经党委会审议。
9.董事会未按照要求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未按规定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政策、重大关联交易等进行审议;董事在个人履职过程中,在一个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会会议,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商业银行章程的决议没有提出异议。
10.监事会未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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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未对董事、监事和高管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监事在个人履职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
11.高管层未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开展经营管理活动;未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提供,或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的报表、报告等文件或资料;未落实监管意见、现场检查意见书等监管文书提出的要求;高管在个人履职过程中,未按规定履行授信、投资、交易审批等职责。
(三)向关联方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12.未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避监管及内部管理要求,隐匿关联方关系。
13.违规为关联方融资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向关联方发放信用贷款,或通过同业投资、资管计划等渠道违规向关联方提供融资,超比例向单一关联方或全部关联方融资,接受以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并提供或变相提供授信。
14.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关联交易;通过不当关联交易隐匿风险。
(四)违反并表管理规定。
15.未按照监管要求将境内外符合条件的附属机构纳入并表管理。
16.借道相关附属机构,利用内部交易转移资产,调节业务规模以及不良、拨备、资本等监管指标。
二、严重违反宏观调控政策的行为 (一)违规经营加重实体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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