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http://www.chinapower.com.cn 2006年10月20日15:58 来源:中国电力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3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 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5条 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合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6条 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试验的条件和数据或者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二章 一 般 要求

第6条 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钢制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GB9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JB3622《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第7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制造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并符合锅炉专业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锅炉安全附件的质量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安全阀、温度计、压力表、排污阀(或放水阀)、排气阀不全的锅炉不准出厂。 第8条 锅炉出厂时,必须附有下列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1)锅炉图样(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

(3)安全阀数量和流道直径(喉径)的计算书(对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00℃的锅炉);

(4)水流程图及水动力计算书(自然循环的锅壳式锅炉除外); (5)锅炉质量证明书;

(6)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7)受压元件设计更改通知书。

第9条 新制造的锅炉必须有金属铭牌,并应装在明显的位置。金属铭牌上至少应载明下列项目:

(1)锅炉型号;

(2)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 (3)额定热功率(MW)

(4)额定出水压力(MPa); (5)额定出口/进口水温(℃); (6)制造厂名;

(7)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 (8)制造年月。

对散装出厂的锅炉,还应在锅筒、集箱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上打上钢印。注明该部件的产品编号。

第10条 锅炉的安装应符合TJ231(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六册破碎粉磨设备、卷扬机、固定式柴油机、工业锅炉安装》及GBJ242《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总体验收,由安装锅炉的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水压试验和总体验收时,应有市、地以上(含市、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加。 第11条 锅炉安装前和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如发现受压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应停止安装并报告市、地以上(含市、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12条 安装锅炉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在安装完工后,应移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第13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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