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备案
及失业保险待遇申报表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盖章): 劳动保障证号:
终 止、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备 案 劳动保障卡号 (个人代码) 姓 名 户籍所在地 失业原因 身份证号码 本次就业 起始时间 年 月 终止、解除 劳动合同时间 年 月 日 省 市 区(县) □ 终止劳动合同 □本人意愿解除 □非本人意愿解除 同意备案(经办机构盖章后有效)。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后,请用人单位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及档案转移手续。 (盖 章) 失 业 保 险经 办 机 构备 案 意 见 年 月 日
失 业 保 险 待 遇 申 报 工 作 时 间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非 本 市 户 籍 失 业 人 员 工 作 单 位 本人已阅读《办理须知》,自愿选择: □在本市享受 □回户籍所在地享受 □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选择在本市享受 选择回户籍 所在地享受 暂住地所在区: 转入地区失业保险机构 名 称 账 号 开户行 注:1、用人单位应仔细阅读背面的《办理须知》后办理相关手续; 2、本表一式一份,由用人单位填写;
3、本表可登录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下载(http://www.njlss.gov.cn)。
办 理 须 知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应先到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手续;凭备案审核意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及档案转移手续,并及时向失业人员出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审核意见。
一、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
1、用人单位在办理终解备案时,需提供《南京市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备案及失业保险待遇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系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还应提供本人的书面辞职申请)及有关材料。
2、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在办理终解备案前申报经济性裁员。
3、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
1、用人单位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报,需提供经终解备案审核的《申报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以及本人的书面辞职申请);户口簿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表;失业人员档案材料及劳动保障部门认为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2、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均应到户籍所在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在办理该手续前,须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的暂时中止。
3、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选择在本市享受的,还应提供有效的暂住证及复印件;选择回户籍所在地享受的,还应提供享受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账号、账户名称、开户行;选择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则不再享受在领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