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实施的补充规定

常州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实

施的补充规定

常规〔2005〕28号 关于贯彻执行《常州市 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4年版)实施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市各相关部门,各建设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增强《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的可操作性,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的质量和水平,按照苏建规(2004)228号文件要求,我局结合常州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的实际,特制定《常州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实施的补充规定》,现予印发,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一并执行。

本补充规定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简称《技术规定》)的章节结构,一方面对《技术规定》中要求各市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等加以确定的内容予以明确;另一方面,结合我市实际,增加了相关条款,并在满足《技术规定》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了部分控制指标。 本补充规定自二○○五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附件:常州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实施的补充规定

二○○五年九月一日

常州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实施的补充规定

二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1、表2.3.4中注:2、“城市新区、旧城区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调整为: 旧城区范围:北至沪宁高速、南至长虹路、西至龙江路、东至青洋路及戚墅堰老城区、戚机厂。(戚墅堰老城区范围:北至沪宁铁路、南至312国道、西至丁塘河及运河、东至沿江高速) 新区范围:旧城区以外区域。

三 建 筑 管 理

1、表3.1.8、3.1.9.2、3.1.10.1中相邻高层建筑山墙之间最小间距调整如下表:

表3.8.1高层建筑山墙之间最小间距(米)

建筑高度 50米及以上 山墙间距 小于35米 35米及以上-50米 -75米 大于75米 建筑高度 小于35米 13 15 18 20 35米及以上-50米 15 15 18 20 50米及以上-75米 18 18 18 20 大于75米 20 20 20 20 2、第3.2.2.8条“建筑间距……具体规定。”调整为“建筑间距范围内有公共道路、公共绿地、河道的,公共道路、公共绿地、河道部分是否计算在离界距离

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让道路红线、退让绿地绿线、退让河道蓝线的要求及遮挡方位等因素具体规定。”

3、第3.2.2.9条“地下建筑物……3米。”调整为“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埋深(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的距离)的0.5倍,在确保施工安全和市政管线敷设要求的前提下,其最小退让距离为5米。” 4、第3.2.2.9条后增加3.2.2.10条:

3.2.2.10 围墙的离界距离,旧城区不小于0.5米,新区不小于1米,相邻地块之间的围墙可设在地块分界线上。 5、表3.2.3.1调整为:

表3.2.2.1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距离(米)

建筑高度 后退距离 小于24米 24-50米 大于50米 道路宽度 快速路 20 20 20 40米及以上 交通性主干道 15 15 20 生活性主干道 10 15 20 30米及以上-40米 8 15 20 20米及以上-30米 8 10 15 20米以下 5 8 15 注:高低层组合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建筑不同高度分别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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