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
备金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1]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1.30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2015)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1〕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有效应对巨灾风险,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省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的筹集
在提高种植业保险品种费率基础上,对水稻、油菜、蔬菜(瓜果)大棚、林木火灾 1 / 2
(包括公益林)、林木综合、露地西瓜、柑橘树等7个种植业险种,按照当年种植业保
费25%的比例提取资金,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当历年积累超过当年种植业保费1.2倍时,继续提取的资金作为政府超赔基金积累。今后我省共保体新增中央和省定种植业险种,同步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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