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合同协议书范本 简版

合伙人:

合伙人:

第一条 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企业的名称: (有限合伙)

第四条 主要经营场所: 第五条 经营期限: 年

第六条 合伙目的:繁荣市场经济,通过合法经营实现资产增值。

第七条 经营范围: 。(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八条 合伙人姓名、名称、承担责任方式及住所: 姓 名(名称) 第九条 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单位:万元)、缴付期限、出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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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责任方式 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 住 所 姓 名(名称) 第十条、合伙企业的费用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缴付期限 出资方式 货币 货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向本合伙企业收取实缴出资额的2%年的管理费。

第十一条、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办法及对外债务的责任

1、企业的利润分配方式:合伙企业当年产生的利润,在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首先按照合伙企业利润的20%奖励给执行事务合伙人,然后再依照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2、企业亏损的分担方式:由合伙人按依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担亏损。

3、当各方协商一致变更出资比例时,利润的分配和风险及债务的承担根据届时实际的出资比例确定。

4、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5、本企业债务:合伙债务应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有限合伙人在认缴出资额内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委托普通合伙人____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并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2、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按照本合伙协议第十一条的约定获得奖励。 3、竞业禁止与豁免

3.1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2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与本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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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业进行交易。

3.3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本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本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1、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委托产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1、按期缴付出资,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3、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经营记录。 2、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企业日常运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署相关文件。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执行事务导致违约发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对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3、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定将其除名,并委托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3.1、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

3.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3.3、执行合伙事务时严重违背合伙协议,有不正当行为。

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入伙、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取得包括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内的半数以上合伙人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协议。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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