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人员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人员管理制度

一、 宗教活动场所各类人员要严格执行本场所的规定,按照分工、各负责,确保宗教事务的正常运行。

二、 宗教教职人员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宗教事务,不私设聚会点、不擅自建教堂(寺院、宫观)、不传播外宗教书籍、不擅自接受境外捐助。

三、 对外来人员实行登记制度,外来传教人员传教时要查明情况,及时上报。

四、 本场所教职人员到外省(市、区)进行传教或进行其他宗教活动时,须征得当地本宗教事务部门的批准。不擅自到其他场所传经讲道。

五、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时,在当地本宗教团体同意后,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并报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备案。

六、 经县宗教局按规定考核认定合格并发放证书或持有宗教院校毕业文凭者,均可认定宗教教职人员。经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公民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进行教务活动。

七、 凡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由县宗教事务部门或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分别给予处理,直到收回其《宗教教职人员证书》;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习制度

一、 协助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全面贯彻独立自主自办方针。

二、 要定期对广大信徒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公民道德规范教育,认真开展创建文明寺观教堂活动,提高广大信徒的社会主义觉悟。

三、 支持所在村组、社区发展生产,发展经济,开展科学务农等实用技术培训,积极参加扶贫帮困等社会公益活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四、 教职人员要加强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时事政治学习、法律法规学习,提高思想觉悟,团结信教群众积极参加走爱国爱教道路。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神学思想,指导教务的开展。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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