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府发(1988)170

入,其岳父母或公婆符合规定的供养条件,且主要生活来源又靠职工供给,那么,除职工的父母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外,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也可视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对男到女家落户(一般指到女方家结婚)的职工,如果女方兄妹中有经济收入的,则不能将岳父母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如果女方系独生子女,且无经济收入,其岳父母主要生活来源靠职工供给,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但职工本人的父母则不能再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待遇。

15问:有的死亡职工的配偶是有劳动能力的农民,是否负担死者生前的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

答:由于农民的收入一般不便于按月计算,如果死亡职工的配偶是有劳动能力的农民,一般至少应供养一个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独生子女除外)。农村专业户或能基本计算其收入总额的,以及低于当地一般农民生活水平的贫困户,则按实际情况确定其供养人数及负担的生活费。

16问:川劳人险[1988]034号文件第40问解答中的“中等学校”是指哪些学校?

答:原40问解答所称的“中等学校”不确切,应为“中学”,即指普通中学和职业中学,不含中专、中师和技工学校。

17问:省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中提到的“供养直系亲属是孤寡老人和孤儿的”和“孤身一人的”应怎样掌握?

答:省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的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第四条所说的孤寡老人、孤儿及孤身一人,系指孤老和孤儿。参照民政部民[1989]优字19号文《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精神可按以下原则掌握:孤者是指因工或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其中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无儿女者;孤儿,是指因工或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的未满16周岁(或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学习)的子女且丧失父母(抚养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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