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家标准并未限制燃气进入公共建筑或不允许在公共建筑内使用。根据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修订稿报批稿)第
5.\
4.17条的规定,燃气可以进入公共建筑,但应采用管道供气方式。对于液化石油气应设置独立的瓶组间,并布置在室外。规定如下:
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独立的瓶组间;
2瓶组间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公共建筑贴邻,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不大于lm3的瓶组间与所服务的其他建筑贴邻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3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大于lm
3、\不大于4m3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 5.\
4.17的规定;表 5.\
4.17液化石油气气瓶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m)液化石油气气瓶的独立瓶组间(总容积,名称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建筑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道路(路边)主要 次要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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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510 m3) ≤2 25
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15>2~≤430 20 注:
气瓶总容积应按配置气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4在瓶组间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5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6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根据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2009第 6.\节的规定:
商业用户建筑内燃气管道的运行压力不应大于
0.\。燃气管道不得穿过卧室、易燃易爆物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梯井、电缆(井)沟、烟道、进风道和垃圾道等场所。燃气管道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通风不良的场所,应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穿越建筑物外墙或基础的燃气管道应适应建筑物的沉降;高层建筑的燃气立管应有承重的支撑和必要的补偿措施。敷设在室外的用户燃气管道应有可靠的防雷接地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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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阴极保护腐蚀控制系统的室外埋地钢质燃气管道进入建筑物前应设置绝缘连接。用户燃气管道的连接应牢固、严密,不得断裂、脱落和漏气。
用户燃气立管、调压器和燃气表前、燃具前、测压点前、放散管起点等部位应设置手动快速式切断阀。用户燃气管道与电器设备、相邻管道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用户燃气管道应设在便于安装、检修和不受外力冲击的部位。暗设的燃气管道除与设备、阀门的连接外不应有机械接头。燃气管道的安装不得损坏该房屋的承重结构及该结构任何部分的耐火性。
根据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10章的规定,燃气可以进入公共建筑,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燃气管道的压力不应大于
0.\,管道井内的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 0.\液化石油气管道的压力不应大于 0.\。
2、室内燃气管道宜选用钢管,也可选用铜管、不锈钢管、铝塑复合管和连接用软管。
3、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电缆沟、暖气沟、烟道和进风道、垃圾道等地方。
商业的燃气引入管宜设在使用燃气的房间或燃气表间内。
燃气引入管宜沿外墙地面上穿墙引入。室外露明管段的上端弯曲处应加不小于DN15清扫用三通和丝堵,并做防腐处理。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应保温。燃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建筑物内,对重要用户还应在室外另设阀门。
引入管可埋地穿过建筑物外墙或基础引入室内。当引入管穿过墙或基础进入建筑物后应在短距离内出室内地面,不得在室内地面下水平敷设。燃气引入管穿过建筑物基础、墙或管沟时,均应设置在套管中,并应考虑沉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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