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

【法规类别】劳动争议

【发文字号】劳办发[1997]15号

【失效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二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7.01.31 【实施日期】1997.01.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7]15号)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政策性问题的请示》(豫劳裁[1996]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女性高级专家的退(离)休年龄问题。凡是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务院颁发的《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劳人科字[1983]153号)的规定精神办理。 1 / 2

二、关于补发职工工资的时间问题。同意你厅的意见,即:在处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的劳动争议时,如果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撤销了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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