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五普法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

宪法学习笔记

1.实质意义上的宪法是什么?

第一种,“固有意义上的宪法”。“规定国家统治之基本的法”。

第二种,“立宪意义上的宪法”,指的是通过限制专断性权力以广泛保障人权的国家基本法。

这种宪法具有一种本质精神,此种精神便是通过【限制专断性权力,广泛地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只有符合这种精神层面之规定性的宪法,才有资格被称为“立宪意义上的宪法”。

2.我国的哪个机关可以作出宪法解释?

根据《宪法》第67条的明文规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不过,【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迄今为止还未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出过明确的宪法解释。】

因此我国宪法法源的现状可能是这样的:既没有宪法判例,基本上也没有宪法解释。所以,宪法条文的内容一直没有展开,意义不太明确,充其量只能靠学者作学理解释。

3.我国宪法没有类似的明确规定,但学说认为【国际条约】也是我国宪法的渊源之一。

我国迄今参加的22项有关人权的国际公约,包括《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等。 作为许多国家宪法之法源的国际公约,最重要的两个,一个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简称“A公约”。我国政府方面在1997年10月签署,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3月27日批准,6月27日对中国生效;另一个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简称“B公约”,比前一个公约更难履

行。我国政府在1998年签署了该公约,但全国人大常委会至今没有批准,一旦批准通过,中国的人权保障,除了国内的保障之外,还将被比较全面地纳入国际人权保障的框架,也就是说,【联合国以及世界各国的政府和人民对中国的人权状况都可以进行一定的监督。但兹事体大,所以我国一直迟迟没有迈出这一步。】 4.宪法是否具备强制规范?

【日本著名宪法学家小林直树:“宪法一般不具有直属性的强制规范。”】 宪法规范确实没有直接含有明确的制裁要素,但在宪法的总体结构上含有强制规范,如我国宪法序言第13段,正文第5条、第41条、第62条、第67条等,都属于我国宪法结构中总体适用的强制规范,对违宪的现象和行为会产生强制的法效果。不过,这些强制规范的执行,有赖于违宪审查制度,最终有赖于民主政治机制。

5.宪法规范调整宪法关系,【不调整没有国家参与的社会关系。】 宪法关系主要是指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一般而言,宪法关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关系:

(1)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2)国家与各民族、各团体之间的关系; (3)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4)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宪法学习心得

我国现行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宪法。宪

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治力量,有力坚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做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进程,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是

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理前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根本法制保障。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对宪法精神的恪守,是我们党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写照。在党中央领导下,通过历次宪法修改实践,已经形成了符合宪法精神、行之有效的工作程序和机制。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分别进行了4次修改。每一次宪法修改都在党中央领导下依法按程序进行,使我国宪法不断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当合国家事业发展,有力推动和加强了我国社会之一法治建设。 历史证明,凡是宪法修改和实施得好的时候,法治就能发展进步,党和国家就能在法治轨道上不断进步。反之,人民利益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损失。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宪法作出适当修改恰逢其时,将有效契合全面依法治国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为继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打好基础,筑牢新时代治国安邦的“定海神针”。宪法只有不断适合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 法者,治之端也,一个现代国家,必须是一个法治国家;国家要走向现代化,必须走向法制化。宪法修改顺应党心民心,要推动宪法实施,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牢筑法治之基。

学习消防法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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