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

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工作,根据国家《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建 设部令第 162号 和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 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 2007〕 45号,结合本市廉租住房工作 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三条 (申请人员范围

单身人士申请廉租住房的, 本人为申请人; 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 家庭成员 为共同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居住生活, 并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 抚 养或者扶养关系,主要包括具有下列关系的人员:

(一夫妻(结婚需满 1年; (二父母与子女;

(三父母、子女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

(四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 (五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 下列人员的申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

(一夫妻应当一同申请;

(二 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廉租住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其父母 一同申请;

(三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不愿与子女一同申 请的, 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廉租住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四 父母双亡并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 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五离婚人士,需离婚满 3年,方可申请廉租住房。 第四条 (申请人员年龄、婚姻状况年限和户口年限的计算

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 (以下简称“申请对象” 的年龄、 婚姻状况年 限和户口年限以提出申请之日为截至时点,前溯计算。

第五条 (共同申请人代表

共同申请人应当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 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共同申请人的行为。

第六条 (申请时间、申请地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设立窗口,根据区(县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申请受理期限,受理本街道(乡、 镇范围内城镇居民的廉租住房申请。

申请对象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 (乡、 镇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 请;共同申请人户口不在同一街道(乡、镇的,应当选择向一处户口所在地的 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已出售或已征收 (拆迁 , 如果拥有本市他处住房 的,应当将户口迁入本市他处住房,然后向户口迁入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 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如果没有本市他处住房、 或者户口暂时不能迁入本市他 处住房的, 应当向现户口所在地街道 (乡、 镇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材料

申请对象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 作出书面诚信承诺, 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 申请对象以及申请对象以外按规定列为住房面积和经济状况核查核对 人员签名的廉租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对象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申请对象的户口簿等户籍证明材料。

(四申请对象的婚姻状况证明;其中离婚人士,应当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 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

(五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 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的,应当提交征收(拆 迁补偿安置凭证。

(六 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上 1个月末前溯 1年内的收入证明材料, 包括 单位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领取各类补助、补贴的证明,领取赡养费、抚 (扶 养费的收入说明, 房屋出租协议或者合同, 以及其他应当提供的收入证明 材料。

(七 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上 1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材料, 包括证券对 账单, 债券凭证, 商业保险合同, 车辆登记证书, 非居住类房屋的 《房地产权证》 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外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等有效权属凭证, 以及其他应当提供的财产证明材料。 存在申请时上 1个月末前 溯 1年内出售、 赠与、 支取使用较大价值财产情形的, 还需要提供有关说明和有 效凭证。

(八 申请对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 应当提供相关申请条件的证明材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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