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县畜牧兽医局电子公文足畜发〔2011〕53号
大足县畜牧兽医局
关于印发《大足县畜牧兽医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
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畜牧兽医站、局属各站所科室、城区检疫组:
《大足县畜牧兽医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畜牧兽医局2011年7月14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要求各站在2011年8月31日前将本单位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纸质件和电子件报县畜牧兽医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批(镇街畜牧兽医站报基层管理科,局属各站报办公室)。
附件:大足县畜牧兽医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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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试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主题词:畜牧 绩效考核 办法 通知 抄送:县人力社保局。
大足县畜牧兽医局办公室 2011年8月11日印发 (共印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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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大足县畜牧兽医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
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1〕18号)、《大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足县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足府发〔2011〕22号)、《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农发〔2011〕251号)精神,为充分调动全县畜牧兽医事业单位和全体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建立起以岗位责任、服务数量、服务质量、促进发展为主的绩效考核机制和激励制度。现结合全县畜牧兽医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特点,特制定本考核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畜牧兽医事业单位公益性原则,着力增强服务畜牧生产发展指导能力、提升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公共服务能力、提高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通过实施绩效考核、兑现绩效工资,既调动全县畜牧兽医事业单位发展公益事业的积极性,又调动广大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畜牧兽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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