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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流程图
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主动投案 工作中发现 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事项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 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施先或行1.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的; 其采他取2.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后即时被发处必现的现行犯被扭送至公安机关的; 置要3.在逃的违法嫌疑人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措强施制的; 。措4.有人员伤亡,需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的; 5.其他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 经相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书面传唤。 现场发现的,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逃避传唤的,依法可以强制传唤。 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 对违法嫌疑人或违法单位主管或其他直接责任人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 受 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公安机关职 责范围内的事项 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公安机关负责人或办案民 警自行回避或申请回避情形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可以在现场或其单位、学校、住所、居住地(村)委会或其提出的地点询问,也可通知其到公安机关。 现场询问时,应出示工作证件。 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无法通知或未到场的 传唤调查收集证据 询问被侵害人、证人或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 出具鉴定意见,并将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制作辨认笔录,必要时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制作并当场交付证据保全决定书,必要时,对证据进行拍照或者对保全过程进行录像。 解除证据保全情形 询问查证 依法采取勘验、检查、鉴定、辨认、证据保全等措施 鉴定 辨认 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证据保全措施 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制作询问笔录,被询问人也可自行提供书面材料,必要时也可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 一般情况,应当出示工作证和检查证。 必要时,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 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应当由医生进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日常执法监督检查。 检查 检查女性身体 性病检查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 2.被采取证据保全的场所、设施、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的; 3.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 4.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期限已经届满的; 5.被临时查封的危险部位和场所的火灾隐患已经消除的; 6.其他不再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 制作检查笔录 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公共场所
不满十四周岁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确有违法行为 追缴或收缴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 不予行政处罚 不同情况的处理决定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 治安调解 制作调解协议书 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 达成协议并履行,不再处罚。 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依法予以处罚。 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立即解除。 1.没有违法事实的; 2.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3.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4.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 行政处罚前的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 听 证 程 序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委托或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 方式 违法 人员 送达 被侵 害人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 七十周岁以上的; 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被处罚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执行 不执行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和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处罚款,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 罚 款 拘 留 暂缓条件 执行 对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以外的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旅客列车上或者口岸,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当场收缴 1.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 3.有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 4.公安机关审查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通知家属 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案件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