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2019年《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试题及答案

合同的程序,集体合同的期限和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题目31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的要求,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有()。 A.进行集体协商

B.审定签订合同当事人资格 C.签订集体合同 D.要约

答案:要约,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题目32

下列各选项中属于集体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情形的有()。

A.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B.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C.一方不履行合同,另一方催告后,仍不履行的

D.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答案: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三、案例分析题 题目33

李某系永固建筑公司的职工,2008年8月因拖欠工资问题与永固建筑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建筑公司工会出面进行协调,永固建筑公司认为这属于公司的内部人事问题和财务问题,工会不应介入。在工会的支持下,李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永固建筑公司在得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有当地工会代表之后,拒绝参加仲裁。 试分析:

(1)在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争议? (2)工会参与解决劳动争议的权利有哪些表现形式? 答案:

(1)用人单位拒不到庭并不影响劳动争议仲裁的进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6条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执行。 (2)工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表现为工会通过调解、仲裁等制度系统参与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的处理。在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在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有权对职工的争议行为给予支持和帮助。

题目34

唐某是某公司一名职员,2007年3月与公司签订了6年劳动合同,唐某因为为人正派,做事认真,被大家推举为公司的工会职工代表。唐某经常为职工福利等事项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发生争执。2009年3月唐某接到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理由是唐某春节期间不服从公司安排,没有加班。唐某不服,提出申诉。经调查查证,2009年春节期间公司没有法定的加班理由,同时也没

有正式安排唐某加班。

试分析:

(1)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请用相关法律予以说明。 (2)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1)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的规定。《劳动法》第7条第2款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第8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规定》第28条规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由此可见,唐某享有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权利,同时,也没有违纪和失职的情形,某公司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2)唐某可以先与公司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唐某的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唐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此案进行审理。若唐某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题目35

2007年3月5日,某纺织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合同规定: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周六、周日为公休日。如果在周六、周日安排职工加班,便在加班后的一周内安排补休;在上午和下午连续工作4个小时期内安排工间操各一次,每次时间为20分钟,此20分钟计入工作时间之内;职工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每月800元,加班加点的工资及其他实物性福利不包括在内;工资于每月5日前支付;合同的有效期为自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4月1日,双方对于集体合同都要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也不能违反,否则要赔偿给对方所造成的损失。此合同于2007年3月20日被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确认。2007年8月1日,纺织公司从人才市场上招聘了一批女工,去充实新建立的一个纺织分厂。2007年8月3日纺织公司与这批女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内容包括: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自2007年8月5日至2008年8月5日;工人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每天8个小时,上下午各4个小时;没有工间休息时间;工作实行每月850元的工资制度。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当2007年8月1日招聘的工人到纺织公司下属的纺织分厂上班后,发现车间细尘很多,连续工作4小时头昏脑胀,以陶某为首的分厂职工就向分厂领导提出工作期间休息一会儿,换换空气。分厂领导答复说,在上班时间不休息是劳动合同中已经规定了的,集体合同中规定职工报酬是每月800元,你们的报酬是每月850元,就是因为取消了20分钟的中间休息时间。集体合同中规定职工的中间休息20分钟是与其报酬数量少相对应的;在公司与你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把工资提高到850元/月,所以,取消了20分钟的工间休息。 试分析:

(1)陶某等人在集体合同生效后进入某纺织公司的,公司的集体合同是否适用于陶某等人?

(2)陶某等人与某纺织公司约定的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的内容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该内容是否有效?

(3)陶某等人能否在不减少工资的情况下得到20分中工间操的活动时间?

答案:

(1)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的全体职工都有约束力,只要属于企业的职工,不管其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前还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后进入企业的,均应适用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的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一直保持在集体合同的约定期限之内,即在集体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之内,当事人均不得违背合同的规定。集体合同期满以后,如果双方同意延长合同的有效期限,则集体合同继续具有法律效力。

在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如企业行政或工会组织要求变更集体合同的内容,或者提出解除集体合同的请求,应当由双方进行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修改集体合同的条款或者终止集体合同的执行。因为集体合同是企业和工会组织双方共同签订的协议,任何一方都无权任意修改或者废止合同。

(2)根据《劳动法》第35条的规定,集体合同对本企业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是企业,另一方作为劳动者中的一员,必须遵守并履行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有的约定在劳动合同中未涉及的,这些内容对劳动者和企业同样具有约束力,要按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另外,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认为无效,总之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得违反集体合同。

本案中,陶某等人与纺织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间休息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的标准,因而无效。

(3)集体合同对劳动合同的效力体现在劳动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但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高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报酬等标准。本案中,纺织公司与陶某约定的劳动报酬高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仍是有效的。 题目36

某企业与全体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职工实行国务院规定的新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的周六和周日连续两天休息”。后经企业工会协商,又与企业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约定“职工实行每日工作7小时,每周的周六和周日连续休息两天的工时制度”。该企业的大部分职工均按此规定执行,只有配电室、电话总机室等少数职工由于人员紧张,工作周期长而无法执行。因此,这些职工通过工会向企业提出要求调整工作时间。企业则认为,现阶段无法按集体合同执行的,仍按原劳动合同执行,况且原劳动合同也严格执行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因此,对这些职工的工作时间未作调整。 试分析:

该企业执行这样的工时制度是否违法? 答案:

本案的关键在于企业是否必须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也即集体合同的效力如何。虽然该少数职工执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时制度没有违反国务院关于工时的规定,但却违反了劳动法第35条的规定,即“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集体合同是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协议,合同中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应适用于全体职工,所以说,该企业必须实行统一的工时制度,即统一按照集体合同中关于工时制度的

规定执行。 案例回顾

李某系某公司的职工,2014年8月因拖欠工资问题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公司工会出面进行协调,公司负责人认为这属于公司的内部人事问题和财务问题,工会不应介入。在工会的支持下,李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某公司在得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有当地工会代表之后,拒绝参加仲裁。 请问:

1.工会有权组织和参与解决劳动争议吗?若有权,工会在参与解决劳动争议中工会的职责是什么?

2.工会参与解决劳动争议的权利有哪些表现形式? 案例解析

1.工会有权组织和参与解决劳动争议。我国《工会法》第2条第二款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6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28条规定:“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2.工会组织和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表现为工会通过调解、仲裁等制度系统参与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的处理。在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在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有权对职工的争议行为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五章 工资和工资保障

一、单项选择题 题目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各项支出不属于劳动者工资范围的是()。 A.计件工资 B.职工福利费用 C.计时工资

D.加班工资

答案:职工福利费用

题目2

我国现阶段在工资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试行的年薪制,其适用范围是()。 A.企业的经营者 B.政府高级公务员

C.企业高级技术人员

D.国务院认定的有特殊贡献的专家 答案:企业的经营者 题目3

以下各种奖金分类中属于为增加社会财富创造条件的是()。 A.质量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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