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三)外埠出差遗失汽车票、火车票或飞机票的,由本人写出书面说明,由经费审批负责人及院长批准后报销。

第二十一条 对下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据)及报销手续不完备的,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报销手续。

(一) 应有而未有税务机关监制章的;虽有税务机关监制章,但发票为定期换版已作废的;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据,未有省票据专用章的;

(三)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有涂改的、金额有错误的或大小写金额不相符的、字迹不清楚、票据不完整的,以及没有加盖出具单位印章的;

(四)对于在允许范围内进行更正的发票(收据),未加盖更正单位印章的;

(五)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报销联不是复写的; (六)费用支出依据不充分、应附资料不齐全的;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八)对故意化整为零,同笔业务分次开据发票,逃避监督的;

(九)未按规定审批程序报批、签字审批手续不齐全的; (十)经查验后为假发票的。

第五章 经费支出报销程序

第二十二条 报销时间。每周二、周四为经费报销日。业务经办人应在取得原始凭证10日内办理报销业务,确因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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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未办理报销的,须由经办人书面写明原因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按照第五条审批权限报审签批,办理报销。

第二十三条 报账员初审原始票据。报账员在办理报销前应检查原始票据的完整性和规范性。涉及购买物品的票据,需要办理入库手续的,须附有入库单。

(一)初审报销单据。按照第十九条要求初审。

(二)初审报销单据是否归类规范粘贴(如:办公用品类 、差旅费类 、招待费类 、维修材料类 、教学实验用品类等)。

第二十四条 经费支出归口管理部门给财务处发支付通知。通知要明确支付的依据、支付金额、收款人信息,要有经手人、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签字。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稽核。财务处稽核人员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财务管理规定,对拟报销凭据的合理、合规性进行审核,对每笔资金的支付信息的完整、规范性进行核查,对拟支付金额进行核定确认。

(一)稽核购买实物报销单据时,须查验是否有验收证明,且采购人与验收人不能为同一人。购买的设备、物品,属于固定资产的,需先办理资产入账手续,持发票、入账手续、购货合同按报销手续签字后办理报销。

(二)稽核修缮工程项目报销单据时,须查验是否有合同、审计报告或验收证明等。单项工程造价在1万元以上,或未经公开招标(抢修工程),或经招标后按定额结算的工程应附审计报告,对标的金额已确定的招标项目应附合同及验收证明。

(三)稽核1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服务支出等经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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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报销单据时,须查验是否有学院与对方单位签订的正式合同。

(四)稽核学生退学退款单据时,须查验是否有相关部门和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的退学审批单,及领款人在支出凭证上的签字。

(五)稽核时必须对每笔资金的支付信息的完整、规范性进行核查,包括: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支付方式、资金用途、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号、结算方式等内容,并核定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第二十六条 院领导与财务处负责人签批。经手人在报销单上粘贴原始凭证——经手人填写报销单——经手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经手人将报销单交报账员初审——报账员到财务处稽核。

(一)四系一部报账员在财务处稽核单据后——负责联系本系(部)的领导签字——分管教学的领导签字——院长签字(金额在1000元及以上)——财务处负责人签字——报销登记——资金支付。

(二)其他部门报账员在财务处稽核单据后——分管领导签字——院长签字(金额在1000元及以上)——财务处负责人签字——报销登记——资金支付。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支付。

(一)现金支付。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及《国家现金管理条例》规定允许使用现金的支出,可以使用现金支付。但院财务处单日提取现金不得超过3000元且年度内累计提取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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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当年基本支出预算的3%。

《国家现金管理条例》允许使用现金支付,且额度超过1000元的,支出归口管理部门需提前至少1天通知财务处,以便备款。

(二)银行转账。金额超过 1000 元的支出,原则上应使用转账支票(同城)和汇款(异地)进行结算。

使用支票或汇款结算的,应取得收款单位的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

发放给个人的工资、劳务费,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一律通过银行卡发放。《劳务费发放明细表》中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要真实、完整,否则,不予报销。学院临时从社会用工的酬金、学生奖助学金、学生退学退费等支出,一律通过银行卡发放。

(三)公务卡结算。按照省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办公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原则上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通过现金结算。收款单位不具备公务卡结算条件的,也可使用转账支票(同城)和汇款(异地)结算,但转账对象须是单位账号。其他公务支出,提倡使用公务卡结算。

公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及时通过报账员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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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公务卡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不得办理报销手续,学院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六章 监督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经费支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为经费支出的直接责任人,对本部门发生的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监督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院财务处对经费支出实施财务监督,对各部门的预算执行、贯彻财务规章制度情况负监督责任,并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学院监察室负责经费支出内部审计监督,对学院各项支出及财务管理工作负监督责任,应定期对重大项目支出、资金使用部门进行内部审计。

第三十一条 不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有下列行为的,应责令纠正。

(一) 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的;

(二) 擅自扩大项目资金使用范围、自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 违反政府采购规定采购的;

(四) 违反公务卡管理规定,大额支付现金的; (五) 故意使用虚假发票报账套取资金的;

(六) 经济业务不真实、经费支出与事实不相符的; (七) 故意弄虚作假、巧立名目报销费用的; (八) 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规定开支经费的。

有上述行为导致违反财经纪律的,由学院监察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规定按责任大小对经办人、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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