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旗国监督检查业务流程
一、适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于对进出本辖区的中国籍船舶进行的安全检查。
本流程船舶安全检查定义:
(一)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二)船舶安全检查分为一般程序检查和专项检查。一般程序的检查包括初步检查和详细检查两种情况,船舶安检员应按照《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的要求进行,对国际航线船舶的检查还应参照IMO 882号决议修订的A.787号规定的程序。专项检查是指按照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部署,对某一类船舶的专项检查或对所有船舶的某些项目的专项检查,需按照统一要求进行。
(三)船舶安全检查复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应船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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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的,旨在验证船舶申请复查的缺陷是否按规定纠正的检查。
(四)跟踪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的,旨在验证船舶存在的缺陷是否按规定纠正的检查。
二、基本要求
(一)船舶安全检查至少为二人,视工作情况经海事管理机构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增加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海事执法人员应具备船舶安全检查高级、A级、B级或C级资格的专业人员,高级、A、B、C级检查员的船舶安全检查权限如下:
1. 高级检查员、A级检查员负责实施所有中国籍航行船舶的安全检查;
2. B级检查员可负责实施所有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检查,内河B级还可检查中国界河国际航行中国籍船舶,沿海B级还可检查除特种船舶、大型客船以外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
3. C级检查员可负责实施除特种船舶、大型客船以外的所有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检查。
(二)船舶安全检查的对象为所有中国籍船舶,不适用于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三)执行要求
1. 船舶安全检查应于船舶在港口停泊或作业期间进行,一般情况下不对在航船舶进行拦截检查,但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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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船舶安全检查员登轮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出示安检员证件,并履行廉政执法告知义务。
3. 船舶安检员应当运用良好的专业知识对船舶存在的缺陷做出正确的判断,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对船舶造成不适当的滞留或延误。
4. 船舶安检员应告知船长检查的范围和理由。但如果检查的理由为有关方举报,特别是船员举报的,信息的来源不得泄漏。
5.《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填写应使用档案用笔,所有空格均应填写完整,缺陷描述应简明准确,所记录缺陷应告知船长或履行船长职责的高级船员。
6. 一般情况下,应在安全检查结束后当场签发《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7. 船方纠正了滞留缺陷,应做到复查及时,解除滞留及时,不给船方造成任何不适当延误。
8. 船旗国监督检查信息应在检查后2个工作日内输入船舶动态管理系统。
9.“指定负责人”是指相关海事管理机构授权,负责对检查员提出的滞留船舶的处理意见进行复核并给予答复的人员。指定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对应的检查员资质。
三、岗位职责(船舶安检员)
(一)负责从到港的中国籍船舶中收集可查船舶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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