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端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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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端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运营和使用,保障公平分配,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81令)、《关于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改革的指导意见》(粤建保函〔2016〕640号)等规章政策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端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下简称“公租房”)的申请、审核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指端州城区公租房保障方式包括实物配租保障和发放租赁补贴。

第三条 端州城区申请公租房实物分配和发放租赁补贴实行统一申请、审核和分配。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公租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公租房保障工作以及端州城区市直公租房筹集、资格审核、住房租赁补贴计发、房屋分配、房屋使用后续监管及违规使用查处等工作,指导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开展公租房保障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核定公租房租金标准,并结合市场物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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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适时调整。

财政部门负责将公租房租金收入及公租房建设、维护和管理等相关支出纳入预算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家庭、住房困难转业复退军人、军烈属等困难群体收入情况核实。

公安部门负责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户籍、身份资料及拥有机动车辆权属情况核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缴交社会保险费情况核实。

税务部门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纳税情况并提供纳税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工商登记及注册资本金情况。

第五条 端州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及有关单位开展端州城区公租房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核查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财产情况,提出核查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并负责区属房源分配后的管理。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公租房保障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等工作,协助市、区公租房分配后续管理工作。

第二章 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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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租房申请对象为经市政府同意的公租房准入条件列明的保障对象。

第七条 申请公租房保障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端州城区内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标准,并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转让过自有住房。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申请对象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1、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2、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住房;3、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但未办理继承手续应继承份额的住房;4、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5、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机动车辆,摩托车和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除外。

(三)提出申请时未享受城区其他住房保障政策,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申请条件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实行动态调整公布。

第八条 申请公租房保障对象除具有第六条规定条件外,应符合政府公布的准入条件。

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家庭应当推荐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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