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DBJ 50-129-2011

9 建设工程档案整理

9.1分类立卷的原则和方法

9.1.1 分类立卷应遵循工程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卷内文件的有机联系,便于档案的保管、保密和利用。

9.1.2 一个建设工程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时,工程文件应按单位工程分类立卷。

9.1.3 分类立卷可采用如下方法:

1 按工程建设程序分类立卷。 2 按专业分类立卷。 3 按载体类型分类立卷。 4 按文件形成责任单位分类立卷。 5 按工程部分分类立卷。 6 按文件内容特征分类立卷。 7 按文件形成时间分类立卷。 9.1.4 组成保管单位的要求如下:

1 案卷内文件应是一组有机联系的文件,一般应具有相同的保存价值和密级。(原则上大类不分开,其中某一项较多,可独立立卷)

2 案卷不宜过厚,文字、照片一般不超过15mm,图纸一般不超过20mm。 2 案卷内不应有重份文件,不同载体的文件一般应分别立卷。

9.2卷内文件的排列

9.2.1 卷内文件材料的排列可采用下列方法: 1 按重要程度排列。 2 按时间顺序排列。

3 按文件材料之间的逻辑关系排列。 4 按文件材料的客观形成过程排列。

5 按文件材料所反映的对象在工程程序上的衔接关系排列。 9.2.2 卷内图纸的排列可采用下列方法: 1 按专业排列,同专业图纸按图号顺序排列。

2 按总体和局部的关系排列,反映总体、全局、系统的图纸在前,反映局部、单项的在后。

9.2.3 照片按时间、部位、施工工序排列。

9.2.4 小型工程或专业工程中,文件材料数量少,各种载体文件材料难以独立成卷的,文字、图纸、照片可组成混合卷。文字材料应排列在前,图纸应排列其次,照片应排列在最后。

9.3案卷编目

9.3.1 编制卷内文件页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卷内文件均按有书写内容的页面编号。每卷单独编号,页号从“1”开始。(“001”卷内目录上前面只填起号,最后一项只有一页时要写起止号,多页要写起止页)

2 页号编写位置:单面书写的文件在右下角;双面书写的文件,正面在右下角,背面在左下角。折叠后的图纸一律在右下角。

3页号编写应使用号码机。

4 案卷封面、卷内目录、照片目录、卷内备考表不编写页号。 9.3.2 卷内目录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卷内目录式样宜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要求。

2 序号:以一份文件为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从1依次标注。

3 责任者:填写文件的直接形成单位和个人。有多个责任者时,选择一个主要责任者。

4 文件材料题名:填写文件标题的全称。图纸为图名。 5 编制日期:填写文件形成的起止日期。

6 起止页号:填写文件在卷内所排的起始页号。卷内最后一份文件填写起止页号。

7 备注:对卷内文件作必要说明。 8 卷内目录排列在卷内文件首页之前。 9.3.3 照片目录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片目录式样宜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要求。

2 序号:以一张或一组照片为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从1依次标注。 3 责任者:填写照片拍摄单位。 4 照片提名:填写照片所拍摄的内容。 5 摄影时间:填写照片实际的摄影日期。 6 照片/底片编号:填写照片/底片排列顺序号。 7 备注:对卷内照片作必要说明。 8 照片目录排列在卷内照片首页之前。

9.3.4 卷内备考表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卷内备考表的式样宜符合本规范附录H的要求。

2 卷内备考表主要标明卷内文件的总页数、各类文件页数(照片张数) 以及立卷单位和接收单位对案卷情况的说明。

3 卷内备考表排列在卷内文件的尾页之后。 9.3.4 案卷封面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案卷封面印刷在卷夹的正表面。案卷封面的式样宜符合本规范附录J的要求。

2 档号:由分类号、项目号和案卷号组成。档号由档案保管单位填写。 3 档案馆代号:应填写国家给定的本档案馆的编号。档案馆代号由档案馆填写。

4 案卷题名:简明、准确地揭示卷内文件的主要内容及特征。(卷与卷之间的题名不能重复)

5 责任者:填写案卷内文件的形成单位或主要责任者。

6 编制日期,填写案卷内全部文件形成的起止日期,与卷内目录中日期项应对应一致。

7 移交单位:填写负责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单位。

8 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内部四种。同一案卷内有不同密级的文件,应以高密级为本卷密级。密级的确定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9 保管期限分为下列几种情况: 1)永久。指工程档案需永久保存。

2)长期。指工程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二十至六十年左右,且不低于该工

程的使用寿命。

3)短期。指工程档案保存20年以下。

4)同一案卷内有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件,该案卷保管期限应从长。保管期限的确定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0 共几卷:立卷的建设工程档案的总卷数。 11 第几卷:本卷在所有建设工程档案中所排的卷次。 12 共几页:本卷的总页数。

9.4图纸的折叠

9.4.1 图纸折叠应遵循下列要求:

1 A3图纸折叠见附录K(图中序号表示折叠次序,虚线表示折起的部分,以下同)。

2 A2图纸折叠见附录L(图中字母代表实际折叠时的相应尺寸,A为折叠后的剩余部分,1/A是将剩余部分对折,B为折叠的幅面宽度减去装订线宽度,C为装订线的宽度,D为折叠后剩余部分,不同图幅的图纸中字母所代表的尺寸不一定相同,以下同)。

3 A1图纸折叠见附录M。 4 A0图纸折叠见附录N。

5 装订线以上无内容的部分,可以进行裁剪。但裁剪时不应裁剪到图纸内容和内框线。(粗实线不裁,细实线可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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