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会议纪要、会议记录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畴

行政机关会议纪要、会议记录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调整范畴

案例导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张宏军诉江苏省如皋市物价局案基本案情

2009年5月26日,江苏省如皋市物价局印发皋价发〔2009〕28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该实施办法第十条内容为“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自由裁量处罚幅度详见附件一(2)。

2013年3月8日,张宏军向如皋市物价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公开“皋价发〔2009〕28号”文件。如皋市物价局答复称,该文件系其内部信息,不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向原告提供该文件主文及附件“如皋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但未提供该文件的附件一(2)。 张宏军不服,提起诉讼。判决结果

如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首先,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所制作和获取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单纯履行内部管理职责时所产生的信息属于内部管理信息。涉诉信息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是被告行使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所制作的信息,不属于内部管理信息。

其次,涉诉信息是如皋市物价局根据该市具体情况针对不同的价格违法行为所作的具体量化处罚规定,根据《国务院关

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第十八条的规定,针对行政裁量权所作的细化、量化标准应当予以公布,故涉诉信息属于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 再次,公开涉诉文件的主文而未公开该文件的附件一(2),其选择性公开涉诉信息的部分内容缺乏法律依据。如皋市物价局应当全面、准确、完整地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案件思考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点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张某诉江苏省如皋市物价局一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界定了何为内部信息。所谓内部信息,就是对外部不产生直接约束力的普遍政策阐述或对个案的非终极性意见。之所以要免除公开内部信息,目的是保护机构内部或不同机构之间的交流,从而使官员能够畅所欲言,毫无顾忌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 如果行政机关的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仅涉及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实务,对外部不具有约束力,亦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则属于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

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

例如,行政机关举办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座谈会,就行政复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惑进行交流和解答。该座谈会的会议内容不会对外部产生约束力,不会直接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

反之,如果会议内容对外部产生约束力,亦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则不是内部管理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例如,行政机关就相对人的切身利益问题召开专题会议,该会议内容直接对相对人的利益事项予以明确,并将会议讨论形成的结果告知相对人,则该会议的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能够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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