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定稿2011.09.14)

尚品嘉园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尚品嘉园;

座落位置: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甲69号院; 物业类型:商业、仓库、地下车库;

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为170,040平方米,其中一期59,745平方米(最终以实测面积为准)。

第三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业主的权利

1、对其名下的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按约定和设置目的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2、业主依法享有建筑物结构对其单元的支持,且不论此等结构是在公共部位或其他业主之单元内。

3、有权将其所属的单元自由出售、转让、馈赠、遗赠、抵押、出租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处置或变卖。

4、有权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委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意见、建议及要求,并得到明确答复。

6、在不影响尚品嘉园建筑结构、机电设备及外貌下,并获得物业管理公司书面同意及符合政府规定的情况下,对其名下单元进行内部装修工程。

7、有权监督物业管理的收费情况,并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账目。

8、有权依据本管理规约及物业管理者制定的有关规定,对其他业主在小区范围内的一切违反管理规约及规定的行为进行约束、提醒或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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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有权要求异产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的,可向业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投诉直至提请有关部门调解、仲裁或诉讼。

第七条 业主的义务

1、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管理规约规定,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遵守物业管理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和本临时管理规约订立的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章制度。

2、执行业主大会及业委会的决议。

3、按规定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费用及水、电、燃气等能源费用。

4、各业主在使用其单元时,不得改变其单元的结构,在装修或装饰时不可有任何结构性损坏,不得改变其单元的外貌和约定用途。不得对燃气管道、消防设施、水管、暖气主管、支管及散热片进行移位、拆改。不准封阳台、露台,不得加装防盗门窗。

5、不得在小区内安装增加物或附属物或擅自增大所属单元的使用空间,改变其使用功能。对违反者责令其拆除或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反者承担。

6、除得到物业管理公司同意外,不得在小区任何公共地方及单元外窗、户门外侧陈列、展示、架设、张贴、放置、摆放、派发任何传单、标语、信件、广告、宣传品、海报等。

7、自觉维护小区公共地方的整洁,不随意堆放垃圾杂物。

8、合理使用公共地方和公共设施,不损坏供水、供气、供电、通讯、消防、保安、楼梯通道等设施。

9、业主或使用人在入住时需向物业管理公司留存紧急联系电话和联系人,若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管理企业。管理者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进入室内。

10、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国家禁止的或危害公共利益及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行为。 11、不得在物业内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及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12、业主应协助并支持管理者处理紧急情况(如停水、停电、停气、停暖、火灾等)的措施,共同维护小区的秩序稳定。

13、转让或出租所拥有的物业时,应提前一周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并要求受让人或承租人签署承诺书遵守本管理规约。

14、对其家属、房客、代理人、雇工、承租人及其他使用者的疏忽和错误承担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

1、依据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和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对尚品嘉园小区实施物业管理。 2、依据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应收款项,并支付有关费用。

3、劝阻、制止损害他人物业或妨害物业管理的行为;对造成的损害,有权要求赔偿。 4、要求业委会协助管理。

5、选聘专业性公司或聘用专人承担清洁、保安、绿化等专业服务业务。 6、从事物业经营或开展其他多种经营和有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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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物业管理公司进入业主或使用人的单元进行维修工作,应事先通知业主或使用人并取得其同意。紧急情况下无法通知业主或使用人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在第三方机构的监督下,进入单元内部,但事后应及时通知业主或使用人。

第九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

1、全面履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对业主委托管理的房屋、设施及其公共部位进行日常维护,承担小区的保安、防火、绿化日常维护、清扫保洁以及业主和使用人日常生活必需的便民服务。

2、建立物业管理收支账目,定期向业主公布,接受业主或业委会查询。其他各项工作也应接受业委会和业主的监督。

3、重大的管理措施提交业委会审议决定。

4、接受房屋土地管理机关、其他行政管理机关及当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 5、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6、制定并监督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7、若业主大会或建设单位决定变更选聘其他公司管理物业,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负责办理文件、资料、图纸及其他相关工作的交接手续。

第五章 关于房屋使用、管理和维修

第十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外貌保持、使用安全等原则,妥善处理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房顶及外墙面的使用、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禁止性行为:

1、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和业委会、相邻业主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不得堵塞任何窗户。

2、堵塞、切割、损坏、更改、干扰楼宇任何公用部分之水、电、暖气、生活热水或燃气等供应以及消防、排水道、暗渠、喉管、电缆、固定装置等设施。

3、改变原有单元外露之窗户色彩,影响本物业外貌整齐美观。

4、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屋面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动公用设备。

5、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绿地、道路或其它共用部位、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6、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和文娱体育及附属设施。 7、随意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8、在楼宇内进行任何足以引致本小区投购之保险全部或部分失效或引致保险费增加的行为。

9、改变物业用途,在外窗、外立面、户门外及公共区域悬挂、粘贴广告、标牌等物品。 10、改变室外空调机位的使用用途,封闭室外空调机位;拆改拦杆等安全设置;拆改商品房、地下库房内的消防喷淋系统等消防设施设备;改变影响地下库房采光、通风功能的设施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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