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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处理制度
1.
适用范围
1.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承建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
1.2. 本规定所称的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施工生产活动中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事故等级划分遵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1.3.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可能导致群死群伤和较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以及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
1.4. 重伤死亡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1.5. 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
工作主体职责
2.1. 公司、分公司负责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制度;负责对施工现场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
2.2. 项目部负责项目管理范围内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负责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检查、落实、整改。
2.3. 事故报告职责: 1.
施工现场发生事故后,第一发现人应立即向项目部负责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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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2.
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的规定,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
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在组织抢救的同时,向分公
司、公司报告。
4.
分公司、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的规定,组织相关领导和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和抢救。
5.
事故信息对外传递由公司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及时、如时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2.4. 重大事故隐患处理职责: 1.
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由各级分管安全生产的主管领导负责;
未配备分管领导人的单位,由单位负责人负责。
2.
分公司对所辖区域内和项目部的重大事故隐患负安全管理责
任。应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及其动态变化情况,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组织和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相应的治理计划。
3.
对重大事故隐患负有实施管理的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岗
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分管工作。
4.
公司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把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监控、
治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加强监督检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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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监控实施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重点监控部位、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不定期巡查,掌握动态变化情况,并及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备查。
5.
公司各级技术质量管理部门负责重大危险因素的安全技术措
施管理,为重大事故隐患提供技术服务,尤其针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安全管理,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制订本单位重大危险因素治理和监控技术操作规程,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6.
各级行政事务管理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各级机关驻地
的消防、治安(防恐)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适时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评估工作。
3.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与记录
3.1. 事故报告
3.1.1. 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必须立即(不得超过30分钟)向分公司报告。分公司接到报告后(不得超过20分钟)向公司报告;公司必须在1小时内,由公司领导或主管领导决定向工程所在地区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局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3.1.2. 施工现场分包方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向项目部报告,项目部和分包方均依上款规定向上级报告。
3.1.3.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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