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37号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15年11月2日市政府第14届18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 2015年12月30日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广州空港经济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空港经济区重点开发区域内的管理工作。 重点开发区域具体范围按照本市相关规划确定。

第三条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重点开发区域内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负责整体规划、开发建设、招商引资、行政审批、项目筹建和企业服务,为经济发展、园区建设提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将重点开发区域内的下列行政管理权限委托管委会行使:

(一)市人民政府负责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核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含变更),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以及闲置土地的处置等。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企业投资项目、基建工程及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含商品房屋建设项目)备案等;但市本级全额或者部分出资、涉及全市综合平衡以及需要全市统一规划建设的项目除外。

(三)商务部门负责的市级审批限额内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国家和省规定应当由地级以上商务部门负责审批的事项除外),外商投资企业与来料加工企业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许可,加工贸易业务审批等。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的工业、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 (五)国土规划部门负责的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办理土地依法征收的相关事项等。

(六)建设部门负责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审批、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含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结果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

(七)水务部门负责的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供水、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供水、排水工程开工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

(八)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防治污染设施验收,核发排污许可证等。

(九)民防管理部门负责的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审核、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

(十)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但机场高速沿线除外。 (十一)林业和园林部门负责的因城乡建设或者城乡基础设施维护需要临时占用绿地审批,砍伐、迁移、修剪树木审批,绿化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等。

(十二)交通部门负责的占用、挖掘移动、改建城市市政设施审批和公共汽车电车线路运营许可(含变更)等。

(十三)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核发等。

(十四)民政部门负责的建筑物、住宅区、道路、广场、桥梁名称的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权等。

前款规定的管理权限,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原已下放、委托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使的,在重点开发区域内,统一收归管委会行使。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委托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将相应的监督管理及执法工作一并委托管委会行使,但属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事项的除外。

重点开发区域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具体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广州空港经济区分局承担。

第六条 本办法第四条行政审批事项和第五条监督管理及执法工作委托的具体内容,由管委会与市人民政府及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在委托协议中予以明确。委托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管委会的行政审批、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管理部门在跨区域、过境工程需占用重点开发区域用地的建设项目立项、规划和用地审批前应当征求管委会意见。管委会在对重点开发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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