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规定

2015年12月 5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为加强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的行为,提高财务工作的水平,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38号、民政部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2012]57号;中国科协关于全国学会分支机构登记审批有关问题通知 [2014]36号;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2014】259号及中央八项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学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学会所属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遵守法规,以厉行节约的原则对本机构的财务工作负责。各分支机构财务管理细则由分支机构委员会讨论决定。日常管理由分支机构主任或指定专人负责。具体财务工作由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负责,并将会计人员名单报总会备案。

第二条 分支机构属于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法律责任由社会团体承担。分支机构全部收支应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三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单设银行账户,其资金收入和支出在总会账户下,设立分支机构二级科目进行管理。

第四条 分支机构在社会团体授权范围内可依据社会团体会费标准代表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其收取会费属社会团体所有,应全部纳入社团对应账户统一核算。

第五条分支机构可授权接受捐赠收入(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捐赠收入缴入社会团体对应账户统一核算。

第六条 各分支机构收取会费按规定使用民政部印发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赞助费以及开展的学术活动、咨询服务、技术研讨、交流考察等相关活动收取的费用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七条 现金和费用支出

1、 认真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现金库存限额,使用范围和发放手续,严禁现金坐支套取现金和设立“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

2、 费用报销须经分支机构领导审核批准签字后方可,报销单据须合法真实。报销项目为按计划组织的学术交流、会员活动等发生的差旅费、车费、办公用品(附办公用品清单)、会议期间的食宿费等,所有发生的票据抬头为:“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

3、 分支机构按计划组织的学术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会议费报销时须提供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学术会议发生的讲课费按国家有关规定(财2013年523号)支出。(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2000元;院士每半天不超3000元)。填写费用发放表(同时填写个人身份证号码,用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4、 每次报销必须填写 “支出凭单”签字要齐全,所报销的原始凭证附后,并按费用用途分门别类归纳。各项费用报销必须及时,一般不得跨月;当年的费用当年必须报销不得跨年度,若超过则不予报销。经办人员取得合法凭证时,凭证内容应填写完整;应按要求规范填写,否则视为无效凭证,不予报销。经办人报销支出费用时,报销内容应符合报销凭证的使用范围及性质。

第八条 分支机构组织会议期间的财务由总会派财务人员到会进行管理。请分会各项学术活动按年度计划进行,并提前一个月将“会议通知”报总会。总会需提供“会议通知”到税务部门申请购领“发票”手续。

第九条 总会负责管理分会财务,根据国家税务部门规定及学会事业发展需代扣增值税及附加税6.25%;审计费0.25%;学会事业发展基金7%;合计13.5%。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取得的利润(收入-支出=结余)需交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第十条 所属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管理依法接受民政部、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并经常务理事会议通过后执行。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