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概述及各原则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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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概述及各原则之适用

作者:孙林

来源:《科教导刊》2012年第02期

摘 要 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两项归责原则组成,各自适用不同侵权行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不构成独立的归责原则。 关键词 归责原则 过错 无过错 过错推定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Overview of the Principle of Attribution of Tort Liability Act and Its Application SUN Lin

(School of Foreign Languages,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 Chongqing 410000)

Abstract Our system of tort law principles of attribution, and by the principle of fault liability principle of liability without fault attributable to the principle of two components, each subject to different tort, the principle of presumption of fault liability does not constitute an independent principle of attribution.

Key words principles of attribution; fault; without fault; presumption of fault

1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概念及意义

所谓归责,即行为人因其行为或者物件致使他人损害后果产生后,确认和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过程。拉弗伦茨认为,归责是指“负责行为之后果,对受害人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①在台湾学者邱聪智看来,是指“在法律规范原理上,使遭受损害之权益,与促使损害发生之原因者结合,将损害因而转嫁由原因者承担之法律价值判断因素,即为归责意义之核心”。②大陆学者王利明认为归责的含义,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或者物件致使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承担责任,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后果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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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归责原则是指确定和追究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并分配损害后果的基本根据和标准,它体现了侵权责任法的规范功能和价值追求。

关于损害后果的分配,各国侵权责任法基本采用了统一的立法立场:损害后果应由受害人本人承担,除非存在正当、合法的理由,方能请求他人赔偿,将损害后果转由他人承担。该理念的推行及制度化系由法的效益价值所决定。诚如王泽鉴先生所言,“良好的政策乃在避免增加损失,因为使被害人得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无论在法律规范或实际执行上,势必耗费资源或产生交易成本。”④这里正当和合法的理由就是指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它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其核心意义体现在几个方面:

第一,明确责任归属。中世纪法将损害的发生作为归责的根据,采用结果责任。如果没有归责原则作为指导,归责这一过程无从展开,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就没有人来承担,侵权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就不能得到法律制裁,同时受损害人的损害就得不到救济

第二,界定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如果将归责原则作为归责的本质要素,那么构成要件就是受归责原则支配的外在要素,从这个意义上说,本质和外在都不能缺少。

第三,体现立法导向和价值追求。各种归责原则表明了立法人对各类侵权行为的对策。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侵权责任法的规范功能,即填补受损害人和制裁行为人。它追求的是自由、安全和正义的价值。

第四,指导法律适用。司法人员准确掌握和运用归责原则,有利于从基础出发,评判行为人行为和损害后果是否满足由归责原则所确立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从而正确裁决责任归属以及责任范围、是否免责等内容。 2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

2.1 现有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的不同理论观点

(1)一元论,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说。这种观点不承认除过错责任原则以外的其他任何归责原则,认为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只有一个,就是过错责任原则,主张扩大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责任法领域的适用。

(2)二元论,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两种归责原则并存的二元制说。二元论主张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不是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是由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两种归责原则并存而组成的体系。

(3)多元论,这一观点下又有许多不同见解,例如:有观点主张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就是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三种归责原则构成的。⑤也有观点认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三种归责原则共同构成侵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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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法的规则原则体系。⑥还有人主张,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一般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是特殊归责原则,最后把公平责任原则作为辅助性的原则。⑦ 2.2 本文所持观点

笔者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两项归责原则组成,各自适用不同侵权行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不构成独立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乃至整个大陆法系国家的基本归责原则,它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运用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不能确立为独立的归责原则。原因如下:

第一,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虽然不同,但是所需要的构成要件完全相同,只是要求的证明方式不同而已。由此可见,两项归责原则要求的实体标准具有一致性,仅存在证明逻辑上的不同顺序而已。

第二,从法条本身的规定看,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分别以专条的形式规定于《侵权责任法》的第6条和第7条,而对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则以第2款的形式规定于第6条之下。《民法通则》中这样的形式更加明显。可以说,立法思维也是将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放置于过错责任原则之下的。所以由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构成的归责体系是周延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两大独立原则构成。但是基于立法规定与司法法律适用需要,同时,因两种责任形式在举证责任分配、最终法律责任的承担等方面也有一些细微区别,故本文将单列,视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

3 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与适用 3.1 构成

3.1.1 违法行为的存在

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由定义可知,违法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违法行为是一种能引致消极法律责任的行为。(2)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如对身材矮小者取名“根号二”,对有生理胎记的人取名“猪胎”,一旦此类绰号对当事人造成心理伤害,进而影响其社会评价偏低或降低,甚至影响到其就业、婚恋及正常生活秩序,权利人可主张名誉侵权赔偿。(3)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行为人主观上须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3.1.2 损害事实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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