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出庭指引

民事案件出庭指引(内部使用) (2014-07-17 12:21:16)转载▼ 标签: 民事诉讼 出庭指引 民事案件 分类: 民事其他 1.总则

1.1为了规范本团队律师的出庭行为,体现律师的专业性,赢得法庭尊重,并使已方观点获得法庭支持,特制订本指引。

1.2出庭的任何行为,均应当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促使已方观点获得支持为目的。 1.3律师出庭必须遵循的原则:

(1)装扮简洁大方、举止得体、表现专业敬业、态度不卑不亢; (2)遵守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误导当事人; (3)尊重法庭及对方。 2.庭前准备

2.1出庭前,必须充分论证和推演已方观点,充分掌握和熟悉已方观点、所用证据、适用法律、论证方法;同时充分预测对方可能采取的策略,以及法庭可能提出的问题,并制订相应的应对方案。

2.2检查是否已经按法庭的要求,提交了足够份数的诉状、答辩状、证据清单(举证意见)、质证意见等,以及是否准备了上述文件的电子版,以便开庭时提交给书记员。 2.3检查当事人是否按要求准备了证据的原件,以供对方及法庭核对原件。

2.4如果需要证人出庭作证,是否已经告知了法庭,并通知了证人开庭时间和出庭作证应当注意的事项。

2.5如果有两位律师出庭的应当进行分工。分工按事实调查和法律适用进行,一般由内向稳定的律师负责案件事实调查,由外向活泼的律师负责有关法律适用方面的论证。

2.6如果当事人出庭的,应当明确律师与当事人间的分工。同时,应当充分预测,法庭可能有要求当事人独立回答的问题,制订应对策略。除非法律、法庭有特殊要求,或有必要,或已经进行了充分准备,原则上不建议当事人出庭。

2.7开庭前,应当向法庭确认对方当事人是否有提交新的证据或答辩意见等,以及法庭在审庭中的其他特殊要求。

2.8核实提交给法庭的资料是否与拟在庭审中展示的资料一致。

2.9出庭时应当带齐身份证、律师执业证、所函、委托书、纸笔等,而且应当提示随从的出庭人员或旁听人员带齐身份证件。

2.10开庭应当提前不少于15分钟到达法院,提前不少于10分钟到法庭(应当核对所到法庭与法院通知的法庭一致),以避免迟到并协助法庭做好庭前准备。 2.11如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法庭要求时间到达的,必须提前不少于10分钟告知经办法官,说明理由、告知迟到的时间、表示真诚的道歉,并说服法官推迟开庭。

2.12出庭人员最好不要同行,以避免同时迟到、且法庭不同意推迟开庭时,影响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13在法庭等待开庭前,应当保持安静,不得喧哗、随意走动或打电话,不得大声对案件进行评论,避免对对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的情况进行评论。 2.14原则上不与对方当事人或代理律师打招呼、交谈及其他可能被已方当事人误解的亲昵行为。

2.15法庭等待期间,如遇到法官尽可能不表现得熟悉。 2.16到达法庭后,应当及时将庭审需要使用的材料进行复核整理,并将拟提交给法庭和书记员的材料备好。

2.17如果庭前没有提交委托手续的(当事人身份证明、委托书、所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应当在书记员到达法庭后立即提交。

2.18开庭前,应当及将手机关机或者调整至静音状态。

2.19律师出庭原则上应当着正装并保持衣装整洁。男律师应当穿深色(单色)衣装,白色衬衣,深色条纹或暗花纹领带;女律师应当着深色套装或者套裙,着裙装时长度应适中,并应当搭配丝袜。

2.20律师出庭时,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齐,可以使用少量摩丝等定型用品,发型避免夸张。 2.121律师出庭时,应当保持指甲干净整齐、长度适中,女律师不应涂抹颜色鲜艳的指甲油。 2.22女律师出庭时,可以适度化淡妆。

2.23律师出庭时,原则上不应配戴过于夸张或奢侈的首饰。 2.24律师出庭时,不得佩戴墨镜。 3.参与庭审的通用规范

3.1律师在庭审中应当保持严肃的形象,原则上不应微笑,尤其是在庭审事实调查阶段。 3.2听从法庭指挥,不得和法官辩论。

3.3在法庭发言,应先举手示意,在得到法庭许可后方可发言。

3.4在法庭要求对方发言的时候,在未获得法庭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发言。 3.5在法庭发言时,眼神应当始终保持关注着法官(经办法官和审判长),在确认法庭认真听取已方意见时再行发言,否则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提醒法庭。

3.6在法庭发言时,应当留意书记员的记录情况,确保书记员能够将所述的内容予以完整记录。对于重要的内容,可以眼神暗示、语气停顿或者重复陈述等方式示意书记员。

3.7不得在法庭录音录像,也应当告知随从出庭人员和旁听人员。如果对方当事人向法庭举报我方有人员录音录像,应当及时配合法庭予以查实,避免与对方当事人争论。

3.8在法庭中发言时,应当以普通话口语化表达,口齿清晰,简练明确,语速适当,抑扬顿挫。回答法庭提问时,应当及时果断。

3.9如发现法官急于结束庭审时,发言应及时且简明扼要,然后告知法庭具体内容详见书面意见。庭后,应当及时提交详细的书面意见。 3.10不对对方当事人和代理律师进行人身攻击。对方如果进行人身攻击,可以请求法庭予以制止。

4.核对当事人阶段的基本规范

4.1应当依据法庭的要求,详细向法庭说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出庭的当事人及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权限。

4.2注意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出庭人员,尤其是委托人的情况,判断是否存在不能代理的情形,如果存在异议应及时提出。

4.3原则上委托权限应为一般代理,以避免在法庭调查时因陈述不准确可能带来的风险,以及在调解中陷入被动。 5.法庭调查阶段的基本规范

5.1法庭陈述阶段应对己方请求和核心理由进行概括性发言,除非法庭要求对诉状或答辩状的内容进行全文宣读。

5.2如果对诉状或答辩状有补充的,应当提示法庭,并提示书记员予以记录。

5.3应当向法庭详细说明所提交证据的证明对象,按法庭的要求详细指出与证明对象相对应的证据内容,引导法庭能迅速指向相关证据页。

5.4如果对方要求复核证据原件的,应当先提交书记员,然后由书记员提交对方当事人。如

果法庭允许直接提交对方当事人的可以直接提交。对方当事人核对完证据原件后,必须立即索回,避免丢失。

5.5对方当事人对证据原件进行核对时,应当在旁边协助翻阅,严密监控对方当事人的举动,避免其对原件进行破坏。

5.6如果依据所提交的证据制作了图表的,原则上应在法庭调查阶段出示。

5.7在庭审质证时,应当对证据的真实性发表明确的意见。在对证据的真实性发表意见前,必须要求对方提交证据原件,对不能提供原件证据的真实性一般不予以认可。 5.8需要在法庭播放音像资料的,应当准备播放设备,并在庭前与经办法官沟通。 6.法庭辩论阶段的基本规范

6.1法庭归纳争议焦点时,应当注意倾听,并快速记录要点,如果没有听清或听懂的,应当请求法庭再次予以说明。如果有异议或者需要补充的,应当向法庭提出。

6.2法庭辩论应当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进行,并应当按顺序逐点发表意见,不得遗漏。 6.3法庭辩论原则上应当脱稿进行,不得宣读事先准备好的代理词。 6.4法庭辩论阶段需要引用证据时,应当提示法庭,引导法庭注意所引用的证据的相关内容。 6.5法庭辩论应当避免重复,以免被法庭打断。如果被法庭打断的,应当及时调整辩论的思路。

6.6法庭辩论时目光应当对准经办法官及审判长,通过观察其表情,判断其是否注意并听清已方的观点。

7.最后陈述阶段的基本规范

7.1最后陈述可以简单的表述为: (1)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2)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本诉的诉讼请求,驳回被告的反诉的诉讼请求; (4)请求法庭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5)请求法庭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7.2最后陈述阶段可以极为简要的概括已方观点,及对案件的不同处理结果可能产生的不同社会效果。

7.3最后陈述阶段可以简单补充辩论阶段未表达的观点。 7.4最后陈述原则上不应超过两分钟。

7.5最后陈述如果被法庭打断的,应当按7.1条款的做简要陈述,并明确说明其他内容详见代理词。

8.调解阶段的基本规范

8.1庭前应当和当事人准备好调解方案。

8.2在没有准备调解方案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告知合议庭同意调解,具体方案庭后提交。 8.3如果不同意调解,态度应温和而坚定。 9.庭审笔录的签署

9.1应当详细阅读庭审笔录,确认书记员的记录与所陈述的主张观点是否一致,尤其是质证部分尤其应当注意。如果有不一致需要修改的,应注意与书记员沟通的态度,并按照书记员要求的方式修改。

9.2庭审笔录每页均需在下方空白处签字,最后一页应在正文下方签字并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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