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蚌埠市委关于加强乡镇党政正职队伍建设的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共蚌埠市委 【发布日期】2012.04.27 【实施日期】2012.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蚌埠市委关于加强乡镇党政正职队伍建设的意见
(2012年4月27日)
为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党委书记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0〕19号)和《关于实施扩权强镇的若干意见 》(皖发〔2009〕15号)文件精神,培养造就一支思想政治素质好、贯彻执行政策能力强、推动科学发展能力强、处理复杂问题能力强、联系服务群众能力强的乡镇党政正职队伍,结合实际,现就加强我市乡镇党政正职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选任制度
1.严格任用条件。乡镇党政正职人选,除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外,还应熟悉“三农”工作,了解乡情民情,善于做群众工作,作风务实,吃苦耐劳。新任乡镇党政正职人选一般应具有乡镇(街道)工作经历, 1 / 2
优先从有乡镇(街道)领导岗位任职经历人员中选拔,也可从机关优秀年轻正科级干部
和未在基层工作过的副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中选任。
2.优化年龄结构。注重发挥各年龄段干部的作用,乡镇党政正职队伍要以35岁至50岁的为主体,适当保留一部分富有经验、工作得力的50岁以上的干部,注意选拔35岁以下的优秀年轻干部。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全市乡镇女性正职要占10%以上,不断改善乡镇党政正职队伍整体结构。
3.规范选用程序。积极改进乡镇党政正职初始提名办法,完善选任方式,推行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酝酿,探索实行差额票决。选拔任用乡镇党政正职,要在县区全委会或县区领导干部会议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一般应经过县委常委会或县委全委会票决。严格职务任期。乡镇党政正职一般应任满一届,无特殊原因不得调动;因工作特殊需要,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须报市委组织部同意。乡镇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调整。 二、加强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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