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企业破产清算财务管理

浅析企业破产清算财务管理

[摘要]:企业破产是世界各国经济运行中不可避免的经济现象,企业清算的财务管理更是其中的关键性环节,本文通过浅谈企业破产清算中存在的几个问题,提出改善措施,以加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企业 财务破产清算 改善措施

浅析企业破产清算财务管理

注会

企业清算是指在企业终止过程中,为保护债权人、所有者等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依法对企业财产进行清查、估价和变卖,清理债权和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自1988年我国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来,经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已达几千家。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一些人钻制度不健全的空子,侵犯债权人特别是政府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惊人的流失,严重阻碍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任何企业的终止,都必须进行清算工作。只有通过清算,才能将企业现存的各种财务关系予以了结。在企业清算财务管理的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是企业恶意破产或暗中剥离优良资产,以达到假破产、真逃债的目的,最终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对此,应从制度层面及法律层面加以完善。

一、 清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 会计核算工作欠规范。

主要表现为:会计核算和账务调整工作未及时到位。一些企业的资产已经处置,但因相关手续凭证未及时完整地传递到会计部门,未按照清算会计制度组织正确的会计核算;一些债权已经具备坏账损失的核销条件,企业没有及时办理核销手续而长期挂账,部分债务已经豁免或已经偿还,会计

上也未作相应的处理,导致清算会计账实不符;部分收支业务本应列入当期清算损益,但会计部门将其挂在往来账上,使会

计报表中的清算损益信息不准确;企业破产关联单位之间的往来账务长期不核对,又形成了账账不符,使企业清算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会计监督作用大打折扣。

2、缺少对破产财产的相关管理制度。

企业在清算留守期间的财务收支管理和支出口径及标准时,因缺乏统一的制度规定,有些混乱;缺少对破产裁定终结以后属于政府或垫资人的各类财产处置监管工作的程序性规定。部分清算留守机构的财务开支缺少必要的范围和标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不健全,财务收支行为带有一定随意性。

3、关于清算小组的人员构成

清算财务管理的主体是财务小组。按破产法的规定,清算小组的人员应有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等有关部门制定。但是,由于各种历史原因,我国的国有企业与上级主管部门之间,职权划分不很明确,产权的划分也不甚清晰。而规定中对专业人员的制定也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这样一来,能否使清算小组在清算过程中做到不偏不倚、真正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4、清算留守工作存在的问题。

破产歇停业存在的一些遗留问题解决难度非常大,特别是涉及到人员安置问题、职工住房等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维护和处置移

交问题、土地资产的盘活和变现问题、抵押和担保债务的偿还问题等是导致清算留守工作长期不能终结的主要原因。但是,也有个别留守组存在主观上不努力,不愿意尽快完成相关工作,能拖一天算一天、多得一天工资的想法。由于这些原因,增大了破产成本支出,增加了破产资金缺口,也导致相关主管公司的有关账务长期得不到正确处置,影响了其经营效益和会计信息的正确性。

二、对其完善破产企业财务管理的对策

1、规范破产、歇停业资金拨付的管理和核算。按规定由政府或国资运营机构主管局等政府授权机构承担或垫支的破产资金,必须由统一支付渠道并拨付到企业清算组账户,由破产清算机构统一开支和核算,以纠正破产资金多头管理的问题。其中,属于垫支的资金,在取得相关批文的情况下,还应获得破产清算组的借款协议等凭证。确实需要由国资运营机构代企业直接支付的这类资金,各方之间也应办理规范的手续,将这些资金收入纳入清算组的会计核算,完整反映政府和主管局垫支或承担的企业破产资金收支情况。企业清算组会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与相关部门核对往来账项和资金收支情况,以便分析判断这类资金使用和管理中是否存在问题,及时作出处理。

2、规范破产清算剩余资产的管理责任和权属关系。规范资产评估,防止低值高估和高值低估。清算组应聘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评估,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3条规定,将评估结论交债权人会议、清算组讨论通过才能作为处理破产财产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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